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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信用卡已销户却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案例告诉你维权过程及法律分析

征信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难么会遇到错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如果出现意外影响到我们的个人信用记录呢?之前征信宝君为大家推荐过两篇文章《如何申请个人征信异议?个人信用报告有错误怎么办?》、《如何应对个人征信异议结果的意外?三招维护自己的信用权利!

今天,发现这篇案例,有过程、有经验、有感悟,靠谱,所以推荐给大家,希望大家可以参考着学习。

信用时代,我们必须学会维护自己的信用权利!

 

案情介绍

金融消费者金先生现场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2009年,某银行前往其所在单位推广信用卡,其在银行办理普通信用卡一张,使用几年后,其在2012年出国,出国前,其亲自前往该银行柜台,办理了信用卡销户手续,2016年,金先生归国,准备创业,在办理创业贷款过程中,发现其信用记录中存在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心查询发现是其2012年销户的信用卡造成。金先生立刻前往销户的网点进行了查询,经调阅原始凭证,发现柜员操作正常,后经投诉至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查询,发现是当时信用卡是双币种信用卡,在销户过程中,只销户了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未销户,造成产生年费,最终造成不良记录,影响了金先生的信用记录,金先生对此十分不满,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给予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人的情绪进行安抚,并立刻与该银行取得了联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银行相关负责人员及时与金先生再次进行电话沟通。经调查得知,该行在办理销户时,未能全部销户,产生了年费,后系统给于了自行减免,未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但个人征信记录已经上传征信系统,造成该客户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该银行提出给出据个人征信异议证明文件,但金先生与办理创业贷款的银行沟通后,对方银行不予承认于是金先生提出,必须给于消除不良记录,该银行日照分行与上级行进行了积极沟通协调,最终该行上级行承诺一个月内给于消除不良记录,金先生表示接受和理解。

法律分析

3.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异议处理中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3.2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异议和投诉中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本案中,客户金先生因为银行的系统原因造成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错记年费又被取消,而该行信用卡中心并未提供出书面催收或者告知,  损害了其知情权,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4.1 银行应该努力查找自身系统中存在的漏洞,特别是个人征信方面,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不应等待客户发现后投诉才给于解决,本案中,由于银行方责任,造成客户出现不良记录,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4. 2 商业银行应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益。本案中,由于银行方面责任造成客户出现年费,其未能及时告知,发现错误后又进行了自行冲销,但是对此形成的不良记录,却未及时更正,最终引发投诉并造成客户损失。

4.3 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征信知识的学习,关注和了解有关规章制度,针对个人征信存在的各类异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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