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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增信债”前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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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中小微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有限,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广大企业发展。由此,如何在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领域取得新成效,成为各方着力探索的焦点。此间,一项名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融资工具尤值一提。

 两大优势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作为国家发改委近年发起的一款新型融资产品,它是指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所提出”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推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这一创新型融资品种,规定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增债”,稳步扩大试点规模。譬如,2013年3月,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利率5.1%;同月,镇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发10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利率5.4%。9月,该公司发行第二期5亿元该”小微增信债”,利率6.5%。同年,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盐城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也发行了各自的”小微增信债”。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中又明确指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再度为”小微增信债”展示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调研报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有两大主要优势:一方面,降低债券的发行条件。由于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多个小微企业的集合体,能联合起来达到一定的发行规模,从而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对单个企业的要求相对下降,可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到这一融资方式中来;另一方面,降低债券的融资成本。增信集合发债可以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级别,这样能以更高的价格发行债券。

据统计,自2014年-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共核准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19只,募集资金规模115.5亿元。而近期,各地又频频传出”小微增信债”项目获批或筹发的信息,如8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黔东南州开元城投公司发行7亿元规模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又如,9月22日,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再如,继去年发行5亿元”小微增信债”支持当地逾百家小微企业发展后,合肥近期拟再度发行期限3年的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目前正进行中小微企业的筛选、摸底工作,为债券发行做准备。

  风控有方

业内专家指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通过当地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平台作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且资金委托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当地小微企业,这种方式较原先中小企业集合债由融资平台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增信效果更佳。而且,通过增信集合债可以提高债券信用水平,促进债券顺利发行,能满足一部分优质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发改委允许商业银行作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主承销商,有利于该种债券的发行推广。

当然,尽管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其是否有风险?又该如何防范?这也是颇受投资人关注的问题。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增信集合债券相当于优质小微企业债券打包发售,能从整体上降低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违约风险。而且,该债券品种具有采取多层次风险缓释信用安排措施,作为债券本息偿付基础的特点,从而可以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又能满足投资人的风险控制要求:

首先,由债券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债券转贷后可取得相应的利差收入,并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转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导致本金损失时,将以该账户资金为限,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其次,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一般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1%,由地方政府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规模5%的比例,设定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基本能够覆盖不良率导致的本金损失,保障还本付息安全。

此外,发行人自身信用亦是关键要素。据了解,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行人需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以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这就确保了发行人一般资产实力雄厚,可以自身经营收入及在必要时以资产变现来保障债券偿还。而且,作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主承销商的商业银行,对于发债主体也有明确的遴选标准,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规定,”小微增信债”业务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须在AA级以上,发行过企业债、中票优先,且按净资产测算的最大可发债额度能满足发行规模要求,即企业债加上拟发行的小微企业成长保障债券小于等于净资产40%(短融、中票暂不考虑在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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