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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征信和征信法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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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业的一些乱象,与对征信业务中‘信用’的确切定义不明确有一定关系,应详细定义“信用”和“征信”,借鉴美国从法律上区别对待个人与企业的信息与评分评级等四项业务的做法,明确不同的监管责任。

伴随着征信业的开放,征信成了一个热门课题。但很多业内人对信用的理解似乎还停留在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关系上。最近中国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征信公司董事长在介绍其大数据征信模型的应用时表示,其通过大数据搜集的个人信息而建立的“信用分”可以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问题,包括婚恋。这是典型的把汉语“信用”等同于英文的“credit”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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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条例正文中没有对信用和信用信息做进一步的解释。但第四十四条对“不良信息”的含义有详细诠释。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这个诠释基本表明《征信管理条例》中的信用是狭义的,指客户在付款之前,基于商家信任,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是一种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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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中国定义的征信业务,包括“征信”这个词在美国是没有的。

在美国经营前三项业务,不需要政府牌照或经营需可。任何公司包括外国公司,都可以经营。如Experian就是一家英国公司。信用评级是唯一需要牌照的业务。经营证券评级业务必须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前述四类公司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并不开展信贷业务。

政府只要求信用信息局遵守相关法律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谁胜谁负,完全由市场决定。美国三大信用信息局的作用是向银行收集个人的信用记录,并且向银行提供申请借贷人的信用报告,并不提供信用分数。信用信息局要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必须和重要的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助互赢关系,一面从银行拿数据,一面回馈银行准确的客户信息。而银行和大信用局合作,符合银行的利益。信用信息局的信息帮助银行简化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在客户赖账时,银行将赖账报告提供给信用信息局作为筹码,督促客户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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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征信业务法规方面,美国政府对前述四项业务的管理是截然不同的。个人信息局的信息主要有三部分:

——基本信息,即个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信贷交易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信用卡、贷记卡、赊销、担保、保险,和其它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信贷交易记录。

——其他信息,即个人破产,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拖欠政府税款,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

前述信息都属于公民隐私,需要保护。美国政府和社会对此高度重视,作了大量的工作。从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开始,有一系列法律用于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赖梦茵的文章《美国征信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对此有详细介绍。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建立现代信用社会的基础。没有这个保护,中产阶级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将没有安全感可言。近代的中国对富有人群有很多不公正的做法和思想,目前社会上也存在相当的仇富情绪。鉴于这些原因,中国对隐私的保护比发达国家更为迫切和重要。

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中高收入阶层是各行各业的骨干人才,对这些人隐私的保护应该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减少人才外流的一项重要考量。国内隐私保护的缺乏和中国目前高收入人群的移民倾向,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美国,前述信息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三方面:1. 借贷,包括租房;2.就业,作为雇前调查的一项;3.保险,保险公司将信用情况用于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险费的计算。所有这些使用,都必须征得信息主人的书面同意。

设想一下信用信息在婚恋人群中的应用:俩个人相亲,一方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调看其信用局的信息和信用评分。这种做法未免太物质,一点罗曼蒂克也没有了。好像头上顶着两个数字,一个是某征信公司的信用评分,一个是自己想卖的价格,去参加一个小型或大型的拍卖会。

至于个人信用评分,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只要求所用数据符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一系列法案,对于评分的其它方面,包括哪些公司可以进行评分,完全放开,评分公司的优胜劣败由市场决定。

过去二十多年里,有很多公司和个人试图利用科技创新、数据创新和统计理论创新,争夺FICO的市场。但就目前来看,成效甚微。

商业信用信息即企业信用信息,由于没有隐私的顾虑,财务信息基本上是开放的。商业信用信息有两种:上市与未上市公司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严格正好相反,非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宽松,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其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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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上市企业,有大量专门法律规范季度和年度的报表以及重要信息的发布,并由政府部门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SEC)监管。所有信用信息都是准确、公开的,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和首席执行官必须在季度和年度报表上签字以保证其准确性。这些信息在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SEC)的网站上即可获得。

虽然商业信用信息没有隐私之虑,但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息会影响其股票行情。为此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得和使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哪些非公开的信息能用来买卖证券,哪些不能用,经常需要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或法庭裁决。

大数据在这里的应用要慎重。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一家对冲基金定期购买航空照片,用于计算一家卡车运输公司的业务和收入情况,利用这个信息买卖卡车公司股票牟取暴利;第二个例子是两个在大银行工作的分析师按季分析该银行信用卡在大零售商的使用情况,用此信息买卖这家大零售商的股票,牟利二百多万美元。SEC认定前一个是合法挖掘和使用信息,获利是正当所得;后一个是盗取银行信息的内幕交易,当事人要坐牢。

商业信用评级非常复杂,法律监管既严格又具体。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哪些信用评级机构有资格成为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s)。该法一方面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多项监管权利,包括监管统计评级机构(NRSROs)内部操作记录和这些机构如何防范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特别要求统计评级机构的批准必须通过委员会的表决。另外,该法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委员会规范统计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

2010年的多德 – 弗兰克(Dodd-Frank)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加强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力度,并对信用评级机构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律要求。该法第九章第三节即“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法规 – 修订1934年证券法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执行和记录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架构来管理确定信用等级的政策、程序和方法。”所有评级机构每年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汇报其执行信用等级的政策、程序和方法,并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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