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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信用记录违规案例

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周某投诉,称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被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而在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方)和银行(贷款受托方)均未取得借款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授权,并且在逾期记录产生后,银行也未告知借款人会将该逾期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周某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信息记录。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即向投诉人周某和被投诉银行了解核实情况。投诉人提供了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还款1次;公积金借款合同显示,除明确“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委托方有权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外,没有其他关于贷款信息采集或报送等信息处理的内容。被投诉银行反映,该市的公积金贷款信息及逾期不良记录一直被采集进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从未收到相关投诉。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据介绍,个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商品房售房合同、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等材料(无须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准予贷款的,将贷款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整个贷款办理过程中,借款人未被告知贷款出现不良信息将被录入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核实相关情况后,向投诉人周某详细说明《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人信贷信息采集、使用的规定,告知其可以与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协商调解,也可以就银行执行《条例》不到位的情况提请司法部门处理。周某表示愿意与银行协商调解。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召集投诉人周某和公积金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调处。银行表示,针对周某的投诉,今后将加强管理,认真执行《条例》,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至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因为公积金贷款逾期确实存在,已无法删除,银行就此向周某道歉。周某对贷款银行的解决办法表示理解,对人民银行的投诉处理表示满意。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随后立即向辖内金融机构发出通知,重申全面深入学习《条例》的重要性,要求严格执行信息采集、信息报送规定;公积金贷款银行要逐条对照《条例》规定,对本单位的征信业务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没有及时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从我国征信业发展进程看,在《条例》出台前,由于缺少必要的征信法律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一般未经借款人同意就将其不良信用信息报送到个人征信系统,消费者对此也未提出异议。2013年3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得到严格规范,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不规范做法,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条例》,切实遵守信息采集、报送规则,切实履行每一笔不良信用信息产生后、向征信系统报送前告知信息主体的法律义务。

2.人民银行除及时受理投诉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外,还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信息主体意识,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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