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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两会“好声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建言录

两会信用体系

两会信用体系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2015年第4期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马蔚华(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银行之间,银行与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环保、交通、房地产等部门共同建立信息管理与互动机制,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中小企业信息信用通报平台,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奠定发展普惠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基础。(据凤凰网)

杨子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征信学科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培养征信专门人才,推动征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由教育部门根据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具体实际,制定征信学科设立的统一规划,明确征信学科的培养目标,规范征信学科的课程设置,加强对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院校进行试点,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征信学科,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征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推动征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据《金融时报》)

许海(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征信建设条块分割、各地信用规章不统一等。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态势看,应尽快制定基于信用信息交换、确保信息安全、对征信机构监管以及征信业务延展的征信业管理规范。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信息共享、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与此同时,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据新华网)

杨小平(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应加快信用建设方面的法规建设。当前,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推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依法记录、登记、展示、共享,规范征信服务市场的发展,以此来为各部门、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和信用建设提供服务。因此,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使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搜狐网)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闫冰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从立法宗旨、基本概念、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部门或组织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更改程序、共享程序、行业自律机制、监督机构及职责、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行为,有效地防范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及不当使用,减少身份盗用发生。此外,应由公安部牵头筹建专门机构监督和协调身份盗用问题处理。(据《新京报》)

张近东(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建议建立互联网征信规范,保护网民隐私。鉴于互联网征信的敏感性,普通网民的日常隐私与合法权益也应有一套相应的体系来保护。有关部门应牵头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并加强数据库安全建设,使网民享有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网易新闻)

廖仁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加快国家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统一立法工作,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等大数据产业链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各个行业制定适合本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规范;推动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升公民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和安全保护意识。(据中国新闻网)

李建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巴南区委书记):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特别是全媒体时代、微时代的到来,信息交流更加快速便捷,但“非法收集、利用、传播、贩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大量出现,甚至到了十分猖獗地步”。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如果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会受到垃圾短信、电话和邮件不断骚扰。“本来只有朋友、同学或者亲戚知道的电话,却经常有陌生人打来,有的推销保险,有的推销装修和家具,不堪其扰”。个人信息泄露,更严重的后果是不法分子冒名办卡透支,让群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网络公司、电信运营商、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医疗机构等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重灾区”。(据新华网)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李克穆(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对保险业,对整个金融业影响都很大。在金融规则制定上,需要把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银、证、保三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是相关联的,要在相关联的角度设置监管规则;充分预计到互联网金融技术上的复杂性,提高监管部门技术水准,认清在线业务监管与传统行业监管的差别,预防一些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只有用审慎监管的理念来推进,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据《证券时报》)

马蔚华(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 应加快出台人人贷(P2P)监管政策:一是制定人人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二是对人人贷平台的运营以及借贷产品进行监管,对承担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考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设置风险备用金提取比例,以及对平台的资金来源、托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隔离;三是对人人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包括披露平台的公司治理、运营模式、风控等公司信息,以及产品信息,借款人信息等。(据新浪网)

贺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摒弃一刀切,实行分级监管。针对规模体量较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单方面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定义监管的松紧。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作为监管幅度调整的重要参考,进而避免过于从风险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忽视了从行业发展角度“扶优限劣”。(据新华网)

王景武(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征信和增信体系、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保证、在线身份识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融合非常重要。没有上述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很难成为全新金融模式。因此,应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建设。( 据《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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