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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专家: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章政

互联网信用监管

互联网信用监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的确定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探索。2011年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中,普遍将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限于经济领域。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首次将信用体系建设从经济领域扩充至全社会各个领域,将“广义信用”概念纳入我国“信用体系”的内涵之中。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下称《纲要》),是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个专项规划。《纲要》确立了信用体系建设框架的“四大领域”和“三大基础工程”:“四大领域”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三大基础工程”包括以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有待提升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涉及的信息涵盖方方面面,信息数量规模庞大。2014年我国在金融、工商领域基本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即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逐步将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但信息平台的建立只是开始,信用信息科学系统性的采集、加工、应用工作还远未完成,尤其是信息的整理、加工能力亟待提升。

2 信用人才培育严重缺位

人的因素始终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因和目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不例外。信用体系以信用人才为本,信用教育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就现实来看,国内高校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批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所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我国信用行业培养了大量人才。但相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我国信用教育信用人才供给水平仍很落后。

3 信用服务市场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行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信用行业的业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信用咨询、信用评价、商账追收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用。第二,信用服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市场规模有限。第三,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领域有待拓展。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公务员招录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领域还没有切实运用起来,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四,信用服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政府监管亟待加强。

4 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创新不断,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传统的金融业形成显著冲击。与其蓬勃发展势头相比,互联网领域的信用风险却被忽视,信用监管亟待加强。其中,电商销售平台中部分不正当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更加突出,发展速度迅猛的P2P网络贷款风险尤为凸显。据P2P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仅2013年就有74家P2P平台发生问题,2014年发生问题的平台更多。虽然有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与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来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但是这些措施往往过于注重平台方的利益,且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真实性无法核实,极易暗箱操作等问题,潜在的风险较大。

对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建议

1 加快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信用标准

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体系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运行的制度基础。依照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条件,我国的信用立法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二是与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期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三是与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对失信行为惩罚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发展信用专业机构,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针对当前信用信息加工整理能力落后的局面,要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信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此,第一,培育部分知名专业信用机构,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给予扶持指导,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其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专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提升影响力。第二,提升专业信用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水平,鼓励这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科技成果,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模型,提升数据挖掘能力,形成特色产品和服务,以差异化服务占领市场。第三,推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以上海自贸区已经进一步放开资信调查服务业为契机,鼓励本土信用服务机构与国外专业机构进行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合作。

3 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新型监管模式

当前,商业模式的创新日新月异,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亟待加快监管创新,强化市场监管模式。为此,以下工作尤为重要:第一,监管部门要增强适应能力,加快监管创新速度,顺应市场创新的步伐,及时将新型信用风险纳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活力,避免监管真空。

第二,监管机构要有保有压,坚持规范和鼓励相结合,促进各类创新活动有序开展,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尚未发布任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但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视野。当然,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稳健发展,而不是用管制来压抑制约其发展和创新。

第三,改革监管体系,加快监管工具创新,提升监管效率。随着简政放权、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数字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改革陆续实施,传统的监管体系将面临冲击,以资本监管、行政监管为代表的监管工具都将面临时效的危险,加快以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构建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信用是市场经济自由公平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交往、树立国际声誉、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未来一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全面提速,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中国特色、法制健全、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得以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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