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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于深刻变革中。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非常重要[1]。信用管理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资本配置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2]。失信联合惩戒则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核心环节。随着国务院直属机构市场监管职能的整合,市场监管体系将逐步以信用为核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威力将逐步显现。

 

作者:刘红波 卢盛羽

 

基于我国的现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当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保障,以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为主导,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依据,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司法、道德手段,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对失信者共同实施包括经济和名誉代价在内的多种惩戒形式,使得失信者付出相应的失信成本。其特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

 

 

一、实施现状

(一)推进了有关制度建设

近些年,从国务院到各有关部门,不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大多数省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4],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2018年3月,为加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通知[5],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签署相关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已出台的备忘录切实落实好,并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同时公布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6],指出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需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提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提出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的退出情形。

 

2018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委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7],组织整治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失信突出问题。

 

(二)加强了机构队伍建设

2017年9月,中央编办批复成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工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机构开放,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与服务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归集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已经开始正常运作,信用中国网站6月开始发布《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8],受托公示有关黑名单信息,警示公众在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注意识别失信主

体,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为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业界俗称的“信联”——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在深圳注册成立,主要专注于个人征信业务、数据库管理、征集、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业务等。百行征信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8家个人征信机构参与成立,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其主要服务对象为网络小贷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等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百行征信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信用监管领域的机构建设,2007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财政金融司专门设立了信用处,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地方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拟定信用监督管理

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开展有关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9]

 

(三)开展了重点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10]围绕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经济社会发展高度相关的30多项具体任务。

 

在联合失信惩戒的具体实施方面,国家各部门主要是通过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形式推进。根据信用中国网的信息,截至11月底,60多个部门共签署40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32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两者都有的3个[11]。根据所签署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守信的红名单和失信的黑名单。11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272783条,涉及自然人、法人等组织的失信主体232244个,而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的96380个[12]。

 

在一些重点领域,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惩戒的形式和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江西省“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把各个部门“串联”起来,联合、集聚了人民法院、新闻媒体、银行金融机构三方资源,充分利用各方专长,同时,调动线上线下的多种媒体,最终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信用联合惩戒新常态。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2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478万人次、[13]动车高铁票524万人次。惩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数百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在政务诚信领域,2017年4月,媒体曝光490多个地方政府进入了“老赖”名单。数据显示,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性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等被列入“老赖”名单总量高达5000多家,其中,大多为最基层的单位乡、镇、村等。2017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4],明确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2017年11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级地方政府整改率达到99.68%,成效明显[15]。

 

在金融失信领域,信用中国网已经公布了5批涉金融黑名单,对于严重失信债务人、非法集资自然人、违法企业等都有具体的名单公布。自2017年8月发布首批金融企业黑名单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不断推进涉金融黑名单的建设,公布名单并且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已有20多个部门对3800多个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除了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诚信主体则可以享受到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的“绿色通道”、优化检查频次等便利的政务服务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各个领域的公共服务中,诚信主体可以优先获得行政机关的重点推介、重点支持和便利服务。我国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跟信用直接挂钩的债券、贷款等产品,引导金融机构等服务机构对市场的诚信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得到实惠。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部门不够重视,职能缺位与越位并存

尽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但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的监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作为适应新监管形势、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其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取得进展。但一些部门并未将信用建设作为重要业务工作,认为信用建设工作是“加活”,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推诿现象,既没有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也没有安排专职人员,影响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推进与落实。

 

此外,部分政府部门以“振兴经济”的名义变相为企业提供违规的信用担保,但当偿债出现问题时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导致债务问题难以解决。在自身理亏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时,自然也会大打折扣。

 

(二)缺乏法律法规制度支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规范信用的全国性的统一法律。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16]这一行政规章,尚没有信用领域专门的法律,仅有少数地方出台了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无法产生普遍约束力。在一些法律规范中,仅在《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信用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缺乏实操性,对失信联合惩戒作用有限,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缺乏统一法律依据。尤其在维护契约关系和保护债权人方面的法律不完善,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即便发现了失信行为并通过司法程序对罪行予以确认,但由于惩处力度较小,不足以起到警戒震慑效果。此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地方政府失信作出明确的法律惩戒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包庇偏袒本地企业,甚至自身也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中,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基础环节不扎实,信用信息共享得不到保障

信用信息共享难以得到保障,其源头在于信用信息的基础环节还不够扎实。在信用信息记录的基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没有进行电子化的存储,甚至还只是使用原始的纸质文书形式;信息记录的主体没有采用统一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标准不统一,影响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在信用信息整合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信用信息共享不及时,在产生后较长时间才整合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影响信息的时效性;共享不持续,不连贯,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频率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真正有含金量的信息不多,大多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而有关行政许可、处罚的信用信息很少。

 

上述这些问题,导致难以及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惩戒,难以及时将已经整改好的信用主体从惩戒黑名单中移除。

 

行业信用协会的缺位使得失信惩戒机制缺乏良好的培育基础。行业的信用信息整合不完整、不到位,自然影响到全国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目前,我国行业协会自发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的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商会协会共有212家[17],信用评价的结果累计8千多条,而截至2018年3月,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已经突破1亿户,通过该平台进行信用评价的主体尚不足万分之一。企业对于信用信息共享也存在着顾虑,客观上造成了数据孤岛的局面。信用信息存在着壁垒,制约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推进。

 

目前,国内信用信息共享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而作为信用市场重要角色的信用服务机构却未能直接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信用数据。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渠道、自行调查或者委托调查、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获取信息,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信用信息的范畴也比较有限,直接影响了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难以对信用主体进行全面评估,从而较难发挥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

 

(四)联合惩戒的具体标准不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

近年出台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具体执行中遭遇了不少瓶颈。

 

首先,惩戒对象大多不够明确,由中央部门统一建立名单库的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其他的联合惩戒对象均未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中央部门对红黑名单具体认定标准不明确,省市也难以认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对象,从而落实国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失信执行条款不明确,在执行中会引发不少争议。以开展较早的失信被执行人为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8]中对失信惩戒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虽在2017年进行了修正[19],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区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存在“一刀切”的弊端;二是对失信案件公布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只是笼统地提及视情况将失信名单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公布;三是对于不应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而又被错误地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中,或者由于失信信息不准确导致被执行人经济名誉遭受损失的情形,没有设立相应的恢复名誉的规定。

 

另外,尽管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文件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但可执行性及成效并不够理想,因为各部门并没有都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作为行政管理业务办理流程的必要环节,大多没有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流程再造”,没有将信用应用环节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从而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在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有限的前提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就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惩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国际经验借鉴

(一)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最完善、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信用交易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一旦发生失信行为,失信者视情况会受到三种主要的惩戒方式。

 

一是将失信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使得失信者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名誉受损,同时长期保留失信记录:一般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7年,而破产记录将保持10年。

 

二是失信者会依法受到经济制裁和劳动处罚。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召回制度非常严格,罚款金额也非常高,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将使得失信企业难以为继。

 

三是对严重失信者依法判刑。美国先后颁布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17部信用法律,明确司法主体及职责,为司法部门对实施触犯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的失信者实行司法制裁,维护信用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在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在生活处处受限,如上学、就业、经商。《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征信机构公正、准确地保存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并规定需及时纠正错误的记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是美国失信惩戒的依据,而征信机构为失信惩戒提供了信息支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为失信惩戒提供了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手段。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征信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客户的信用数据报送给征信机构,后者对数据进行分析,生成信用报告。美国的失信联合惩戒主要是市场化的手段。企业如果要进行融资,则其融资数量和成本将取决于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越好,融资数量就会越多,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和保险标价就越低。在美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都离不开信用交易,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就业、租房、租赁、工商注册,等等。从法律到信用惩戒实施,美国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土壤,促进了美国市场的稳定,整体上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二)    英国

在英国,诚实守信一直是社会提倡的传统美德,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力保护。英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失信联合惩戒方式是通过对守信者给予表扬或提供生活上优惠及便利,对失信者采取经济处罚、刑事处罚和名誉贬损多种方式进行惩戒,从而向社会大众传递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信用记录最为重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很多经济活动都经由银行办理,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高低直接决定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前景。在交易中占小便宜等不诚信的行为会受到经济处罚,同时失信者的道德素质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质疑。欺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公司做假账、逃税漏税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则多年的账目都会受到调查,并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

 

(三)    德国

德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私营信用服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两部分,即以SCHUFA为代表的民间信用数据存储与公示的信用保障机构,以及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法院记录的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德国对失信行为做到了全面记录和全方位打击,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法制健全,执法严格。德国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以及消费信用等方面均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依法严惩。

 

二是信用体系完善。德国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信用体系运作模式既保证了其信用体系的公正性与威严,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二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三是信用监控系统全国统一,全国联网。德国将统一高效的司法体系与信用信息系统相结合,对失信者全领域监控,使失信者无法通过更换地点或行业逃避制裁,确保失信者不会逍遥法外。

 

德国是由各家银行无条件地向德国中央银行提供并共享信用数据,再由德国中央银行汇总数据形成全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公民如果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该失信记录将通过全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除了逾期还款,其他负面记录包括乘车逃票、考试作弊以及交通肇事等,都会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将会影响失信者的日常生活,比如租不到房子、无法对商品进行分期付款等。失信记录还能通过信用机构在线查询,非常方便快捷地查询到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快捷地实施联合惩戒。在德国,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都非常注重守信。特别是企业之间合作时十分重视契约精神,一旦签订合同,一切都要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四)    日本

日本社会信用体系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的会员制模式,通过加入行业协会组织成为其会员就拥有查询的权利。日本失信联合惩戒主要反映在各行业协会的内部成员之间,通过共享查询行业协会内有关会员的信用信息,从而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信用交易。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只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不能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不准随意公开。会员既向所加入的协会提供信息,又向协会索取信息。日本拥有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家协会主办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产业协会主办的CIC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个人信用体系大体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20]。这3个中心与全国的33个信息中心合资建立了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系统CRIN,旨在可以在不同机构之间共享信息[21]。

 

以上这些发达国家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信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惩戒或者经济制裁。同时,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场化的手段实施惩戒,即经济主体会自主地拒绝与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交易。此外,在信用道德文化领域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理念,让人们自觉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四、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为保障,以行业内部自律惩戒为补充,打造覆盖全社会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一)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提升工作积极性

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制定对政府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评估办法,定期组织对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估,通报评估结果,提升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问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进行问责,对诚信政府进行激励。

 

(二)    加快研究出台有关信用法规,为失信联合惩戒保驾护航

国家层面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尤其是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应明确信用信息的概念范畴、信用信息记录、整合的强制要求及有关标准,明确失信行为的内涵及法律责任,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支持。与此同时,修订其他有关法律中信用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相关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不想失信、不敢失信。此外,应注意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能无限制地公开其失信记录造成信用主体其他信息的泄露;应给予失信者申诉的权力,即应建立一套具备操作性与合理性的申诉程序。

 

(三)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组织机构,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地

国家层面已经成立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其法定职责,应由其担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组织机构,但是否能够担当起全国性失信联合惩戒的牵头组织作用尚存在困难。建议由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一同组建失信联合惩戒领导小组,就失信联合惩戒中遭遇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指导全国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建议各省及直辖市成立对应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业务上接受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指导,从而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地。

 

(四)    加大技术保障力度,提升执行效果

提升联合惩戒的技术保障,要求失信联合惩戒的成员单位将惩戒措施嵌入到业务流程系统中,即把对相关当事人的失信信息查询作为有关部门工作流程中的一部分,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联合惩戒的执行效果。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掌握更多的信用信息,建议国家信用信息中心与大数据公司合作,进一步挖掘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从而完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更多的素材。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研究运用其分布式的特点,从源头上杜绝抵赖,减少失信产生的土壤。

 

(五)    合理使用多层次的失信联合惩戒手段,逐步加大间接手段的运用

失信惩戒手段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的惩戒手段有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监管性惩戒等形式。间接的惩戒手段包括了市场性惩戒手段、社会惩戒手段和文化道德惩戒手段等。当前,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主要采取直接的惩戒手段,即由政府部门作为惩戒主体在进行联动,间接的惩戒手段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建议在完善直接的惩戒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间接的惩戒手段运用。

 

市场性惩戒手段指由商业、社会服务和金融机构作出的对信用记录好的守信者给予优惠、便利等作为奖励,对信用记录不好的失信者给予严格市场准入限制甚至市场禁入的惩罚措施。由于市场有自主调节的功能,当失信事件发生时,市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逐步完善市场性惩戒手段,有利于增加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改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社会惩戒手段也称为行业约束,是民间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一旦本会会员违反行规发生失信行为,就会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甚至永远取消其行业经营资格。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或者直接拨付相关经费鼓励各行业协会完善行业信用体系,支持行业自主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组织协会应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如,应对行业内失信企业相关失信情形通报全行业企业,敦促失信企业自行整改。同时,定期公示守信企业红名单,为这些企业“背书”使守信企业获得更多“守信红利”。

 

文化道德惩戒手段是通过道德谴责等方式对失信者进行惩处,进而形成一人失信人人谴责的文化舆论氛围。文化道德惩戒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软约束”机制。道德惩戒需要各社会主体参与,需要做到“内诚于心、外信于人”,媒体与教育部门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披露失信行为,使得失信者受到道德舆论上的巨大压力。教育部门则可以从幼儿园起,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理念的教育,使其在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自觉做到守信履约,并坚决抵制为一己私利而失信败德的行为。

 

(六)    加强全社会的协同效应,加大失信成本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高效发挥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协同。各部门信息高效共享,实施联动惩戒。行业组织与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地区与地区之间信息相互共享,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相互渗透,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广泛监督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最优设计。

 

当前,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者,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共享。我国目前已经推广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下一步,应继续深入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我国的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全方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使得信用资本配置资源的方式逐步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新制度[22],最终使我国的社会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市场主体,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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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Z].2017(10).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Z].2018(1).

[6]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Z].2018(7).

[7]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明委〔2018〕4号)[Z].2018(7).

[8]中国信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6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EB/OL].h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xinyongdongtaituijian/201807/t20180702_119489.html,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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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信用中国.1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EB/OL].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liuyuexinzeng/201812/t20181203_133680.html,2018-12-03.

[13]人民网.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13]行人名单1212万人次[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1024/c42510-30360356.html,2018-10-24.

[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Z].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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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Z].2013(1).

[17]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EB/OL].http://www.bcp12312.org.cn/article?id=1366,2015-08-04.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Z].2013(7).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Z].2017(2).

[20]唐明琴,林江鹏.信用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1]孙志伟.国际信用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22]吴晶妹.三维信用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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