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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百行征信的市场分工与合作

来源:老古成都

笔者日前曾在《中国征信》发表过一篇文章《从个人征信牌照谈个人征信产品》。文章的主要观点是,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和大数据服务公司之间,在市场上对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征信服务和产品中,应该要体现出有一定的区别和分工。

在我国,未来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发放,一定是很慎重也很有限的。持牌征信机构获得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既是拥有了占一定优势的市场地位,也就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就是要在完全严格合规的流程下,做好最核心的个人征信业务,做好个人征信服务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清洗和整理工作,尤其是要尽可能全方位地覆盖个人客户在社会上所有的信贷业务记录和信贷违约数据,从而打造一款真正有价值的个人信用报告产品。

就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现状来说,其实这实在是个苦活累活,是个短时期内很难盈利的任务,也应是监管部门授予个人征信牌照背后对于持牌征信机构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冀望。持牌个人征信机构不应该将业务重心放在仅仅打造一款自己品牌的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个人信用评分产品上。

而对于众多非持牌的大数据服务公司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的整条市场产业链上,也应该可以拥有一席之地。从快速盈利的角度出发,通常大数据服务公司是不愿意,其实也是没有能力全方位地对金融服务数据进行收集和整合、做好个人征信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但是绝大多数的大数据服务公司都是以金融科技为支撑的,他们在大数据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各自有着独特的造诣,并有能力收集和整合除了金融服务场景之外的其他一些特殊生活场景下的辅助数据,由此开发出各自品牌特点的个人信用评分产品,或者直接帮助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特殊贷款场景下的信用评分模型。所有这些都是广义下的个人征信服务,对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起到相当程度的支撑作用。

围绕着上述观点,我们再来议论百行征信下一步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之路,以及如何处理与其八家股东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

百行征信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并占主要股份,由八家民营机构共同参与并均等持有余下股份所组建的国内第一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开展市场化运营的机构。百行征信目前的市场定位,是作为人行个人征信中心的补充,重点服务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百行征信服务的个人信用信息,将是以个人负债信息为主、与负债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为辅。

而八家参股百行征信的民营公司,恰恰就是前期人行同意开展筹建个人征信业务试点的那几家。虽然最终八家都没有完全达到人行对于拥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严格要求,但在整个试点筹建过程中,每家都做了不少努力,在各自独特场景和资源条件下,打造各自品牌特色的个人征信服务产品,并通过市场推广使用积累了不少合作机构用户和个人客户数据,取得了一些效果。

八家民营公司的个人征信服务产品中,个人信用评分都是其主要产品,例如芝麻信用的以阿里电商生态圈和蚂蚁金融服务生态圈数据为主体的“芝麻分”、腾讯征信的以腾讯社交生态圈数据为主体的“腾讯分”、前海征信的以平安金融服务生态圈数据为主体的“好信度”、鹏元征信的“鹏元800”、中诚信征信的“万象分”、中智诚征信的信用分产品、考拉征信的“考拉分”、华道征信的“猪猪分”。除了个人信用评分之外,各家都还有一些其他个人征信服务相关的产品,包括一些反欺诈服务、认证和评级服务、名单服务等等。

经过对于试点阶段筹备结果的检查,人行征信管理局综合考虑个人征信业务的独立性、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公正性等方面的原则,得出结论认为八家民营公司没有一家能够达到可授予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要求。

笔者认为,除上述判断原则之外,在试点筹备阶段,这八家中也的确没有一家体现出,在完全严格合规的流程下,能胜任做好最基本的个人征信服务,尤其是针对目前人行个人征信中心无法覆盖的、以服务互联网金融为主的个人征信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清洗和整理工作,打造出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个人信用报告产品,以作为现有的人行个人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报告的有效补充。八家民营机构更多地还是将业务重点集中在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个人征信业务产品,尤其是个人信用评分的打造和推广上。

客观地看待,除了在运营盈利方面的考虑之外,在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环境下,八家民营公司各自还真的没有能力,能够有效地从众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收集到真实完整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记录和信贷违约数据。

各家在打造有自己品牌特色的个人信用评分产品中,更多地是依靠和发挥各家拥有的生态圈和渠道中获得的“大数据”的特色。而我们知道,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征信服务中,最能够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并且也是最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牌照发放手段予以强监管的,还就是个人客户的与金融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所以,最终决定通过中国互联网协会来牵头组建一家重点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是合理的。

另外我们应该看到,本质上这八家民营公司在个人征信业务市场上,原本是处于相互竞争状态的。今天当这八家民营公司分别以股东方的形式共同参与到百行征信建设中,他们更多的将是以战略投资方的角色参与,帮助百行征信夯实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个人征信服务的基础。我们很难要求这八家民营公司将自己前些年在市场上所积累的合作机构资源和个人客户数据,还有各自所打造的具有各自品牌特色的各种个人征信服务产品及其背后的技术手段和流程,都拿出来直接贡献给百行征信的业务发展。

与此同时,面对百行征信所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面对百行征信目前尚未明确部署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上还是普遍存在疑虑,就是这八家民营公司现有的个人信用评分等产品,以及市场上其他大数据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业务产品,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可能也是在这种疑虑下,目前这八家民营公司中有几家已经在明显收缩或暂停其具有特色的个人征信产品服务。对此,笔者认为这实在是一种浪费,是对于这八家民营公司以往在产品和机构用户方面所做努力的浪费,也是对于已与这八家民营公司中任何一家有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所做努力的浪费。

处理好与各家股东方的利益,使得各家股东不仅在百行征信的战略投资有回报,各家之前在个人征信服务方面所做的努力还能够有持续的空间,各家同时又能够在有利可图并不冲突的条件下,将之前积累的一定范围的数据和机构用户资源贡献出来,将是百行征信业务能迅速往纵深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那么能否存在适合监管目标的、又适合市场需求的、又适合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为此笔者提出以下的一系列见解:

(一)百行征信重点做好个人征信的基础数据工作。

作为首家获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机构,百行征信应承担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做好个人征信的基础数据工作的社会责任。

百行征信应利用其拥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优势,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范围,对与百行征信开通个人征信服务合作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收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所涉及的所有个人客户的信贷业务记录和信贷违约数据等相关数据。

百行征信可依靠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地各级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支持和配合,通过一系列实践和摸索,制定完备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运用科技的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上述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人行征信管理局则负责对百行征信收集、储存、清理和使用数据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控。

在收集和整理强金融属性数据之后,百行征信可逐步尝试开展对其他有政府管理背景的非商业性数据资源的数据收集、处理和整合工作,包括税务数据、社保数据、支付数据等。

(二)百行征信集中做好监管可达个人征信产品。

百行征信在相关数据基础工作之上,首先集中精力做好需要被强监管的个人征信报告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而将主要是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的个人征信服务产品,尤其是各种个人信用评分产品,留给其他与百行征信合作的大数据服务公司去做。

按照笔者曾阐述的观点,个人信用评分作为一种金融科技型的产品,监管对其评分结果与原始输入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是不具有任何责任的,强监管的可达性目前只能是对于评分模型输入所用到的强金融相关数据在数据获取合规性方面。

而对于以互联网环境下开展金融服务所需要的个人信用评分,实践证明其他非金融服务场景下的弱相关数据也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这部分数据采集获取的合规性,目前监管的可达性较弱。因此,作为持牌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不直接参与个人信用评分产品的开发而留给其他与百行征信合作的大数据服务公司去做,应该是一种对各方都为合理的做法。

(三)股东公司明确剥离个人征信核心业务部分。

八家股东公司在自己的业务中明确剥离与个人征信核心业务相关的部分,不再向金融机构输出类似征信报告的核心个人征信业务产品,也不再向金融机构收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所涉及的所有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记录和信贷违约数据等相关数据。

同时,八家股东公司不再直接向金融机构输出其他类型的个人征信业务产品,包括其通过自己的生态圈和渠道收集和整合到的不属于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报告覆盖范围下的数据信息和整合结果,以及具有各自特色的信用评分和各类名单服务等。

对于历史数据,在协商的基础上,八家股东公司可考虑将以前从合作金融机构收集到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所涉及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记录和信贷违约数据等原始数据,贡献给百行征信,但是可以不包含历史上各家通过自己的生态圈和渠道收集和整合的与这些个人客户相关的其他数据。

(四)股东公司继续发挥其在金融科技方面的优势。

八家股东公司,尤其是拥有特有生态圈的几家股东公司,继续做好其生态圈内数据,和已经与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各个非金融场景数据资源方数据的收集、清洗、整合和归并工作。这些非金融场景数据可以是诸如房产数据、电商数据、航旅数据、社交数据等等。

八家股东公司继续提升和丰富具有各自特色的信用评分和各类名单服务。在平等的条件下,通过脱敏方式,从百行征信获得具有强金融属性的样本数据,然后结合自身拥有的其他数据资源,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各自品牌特色的个人信用评分。然后将最终的个人征信评分生成程序,部署在百行征信。在实际生成和向机构用户输出的时候,分别从股东公司自己的数据库和百行征信的数据库中调进个人征信评分所需要的输入数据。最终保证使用这些个人信用评分的金融机构用户提供给百行征信的个人客户原始数据,不流向八家股东公司中的任何一家,以保障个人客户数据的合规性和八家股东公司之间的公平性。

八家股东公司,不再各自直接向百行征信的机构用户输出自己原有的具有各自特色的信用评分和各类名单服务等,而是通过与百行征信的合作,通过百行征信与金融机构的接口,伴随着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报告向百行征信的机构用户输出。此时输出的个人征信产品应注明是股东公司的产品。

八家股东公司的个人征信产品,伴随百行征信的个人征信报告的输出不是必须的,而是由百行征信的机构用户根据自己的业务场景和偏好选择决定是否使用。

总而言之,提出上述解决方案的根本目的,就是围绕着笔者曾论述的关于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和个人征信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以百行征信和其八家股东公司为例,尝试理清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和与之合作的大数据服务公司在市场上的分工与合作,以实现市场上各方最终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顾亦明:从个人征信牌照谈个人征信产品;《中国征信》,2018(3),4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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