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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不得录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2月01日。

此次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第四章录用部分第25条明确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且未重新加入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看见了吗?第四种是新增加的情况,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有点新意思。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在这部重要法律中,对公务员作为特定群体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要求,无!条!文!涉!及!

以下内容摘自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公务员诚信的表述还是不少的:

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但这些政策文件上的探索,并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难道在关于公务员的根本大法中,多写两句信用的条文那么难吗?

我们呼吁:

      信用条款在公务员法修改中,不可忽视。

来源:源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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