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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考生被录取后放弃报到算不算失信行为?

考生被录取后放弃报到,算不算失信行为?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艾萍娇

 

据报道,今年河南省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在普通高招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河南省本科录取不报到考生人数逐年增加,造成招生计划浪费,也影响了高校对河南省招生计划的投放,对考生个人和家庭带来消极影响,加强对违背志愿承诺失信考生的惩戒,可以有效避免高校计划和教育资源浪费。

高考录取之后放弃报到,这是不少地方都存在的现象,大部分省市都不视之为失信行为,不对学生做出处罚,而允许学生选择复读,并和其他学生一样填报高考志愿,最多只是在进行排名时,将其排在同分学生的最后一名。现在把这作为失信行为,并对涉事考生做出志愿填报数量受限的处罚,这是把考生的选择权与诚信问题联系在了一起。解决考生放弃报到导致的招生计划“浪费”,不应是限制学生的选择,而应该进一步改革高考录取制度。同时,高校也应该反思被考生“放弃”的原因,要提高教育质量吸引学生选择,以减少录取放弃报到。

表面上看,考生被一所高校录取后放弃报到,既影响高校完成招生计划(放弃报到后,学校没办法再补录学生),造成教育资源流失,又影响其他考生的录取机会,但是从选择权角度看,考生被录取后放弃报到,属于学生的正当权利。虽然考生是被自己填报的高校、专业志愿录取,填报被录取后再放弃,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但是进一步分析我国的高考志愿投档、录取规则会发现,考生完全有可能被录取到自己不满意的大学和专业,因此,考生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放弃报到,是为了进一步做出选择,不应简单视之为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在高考录取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河南的高考录取也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平行志愿降低了填报志愿的风险,但由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集中投档、一次集中录取”的投档录取方式,平行志愿依旧有投档而被退档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许多考生不得不在填报志愿时选择服从调剂,于是很有可能被调剂到自己不喜欢的其他专业。而按照目前的投档、录取规则,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并不能确定自己能被哪所大学录取,因此填报志愿带有博弈色彩,对最终录取学校、专业不满意的学生大有人在。如果让这些学生带着对大学、专业不满意的情绪上大学,结果多半也是让人不满意的。教育部虽然提醒考生要珍惜录取机会,不要轻言放弃,但对放弃行为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

我国香港地区高校在内地进行自主招生,允许一名考生同时申请若干所大学,大学独立进行评价、录取,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进行选择、确认。这种双向选择机制,可以促使大学提高教育质量、重视教育声誉,以教育质量和声誉吸引学生选择。自主招生、双向选择、多次录取,充分保障学生的选择权,有利于大学招收适合本校的学生,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把考生放弃某所学校视为不诚信。内地高校可借鉴香港地区高校在内地自主招生的做法,落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实行多元评价、多次录取。结合现实情况,可在目前实行平行志愿基础之上,推行“一档多投”,即把一名学生的档案投给多所大学。

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扩大学生的选择权,是高考改革的出发点和目标,我国各地应该以改革视角看待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以改革精神推进改革解决问题。对于高校来说,要理性看待学生放弃报到,不要抱怨学生“失信”,而需要意识到这也是促进学校提升质量的力量。

 

被高校录取而不去报到,不属于失信行为

来源: 杭州网 | 专栏作家 徐昕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被高校录取后却不去报到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河南省招生办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不仅造成招生名额浪费,客观上占用他人升学机会,还会影响高校对河南省招生计划的投放,是一种失信行为。因此河南省出台惩戒措施,对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第二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其能填报的平行志愿个数从6个减为2个,考生失信事实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广大河南考生,尤其是今年高考发挥不太理想的考生来说,这恐怕不是一个好新闻。因为这意味着,如果选择复读的话,个人诚信档案中将会出现失信记录。这样的“惩戒”措施真的好吗?笔者认为,它显然是不妥当的。

河南省招生办相关负责人说,升学志愿是考生意愿的体现,也是考生对录取院校做出的承诺,高校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也应如期报道。这样的解释看似有理,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升学志愿虽然是考生意愿的体现,但并非是考生意愿的充分体现。大家都知道,即便是在知晓高考成绩的情况下填报志愿,也是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把填报志愿比喻为一场“赌博”也不为过,每一个专业填报的人数、考生的成绩、志愿的排序,诸多因素决定了录取结果,因此这种结果是有很大不确定性的。考生填报的志愿分为“冲一冲”“稳一稳”“保一保”三个梯度,其中“保一保”的志愿未必是考生的真实志愿,而只是在前序志愿可能无法被录取的情况下,留给自己的一条后路。如果考生被不太理想的专业录取,最终选择放弃而去复读,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根本谈不上“错”,更不应该加以“惩戒”。

经历过高考的人都能理解,填报志愿是一个非常纠结的过程,没有人会拿自己的未来开玩笑。选择复读,更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想必谁都不愿意走这样一条路。把这样的选择定性为“失信”,绝对是一种政策上的偏差。

笔者注意到,对于这一措施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许多考生和家长表示不赞同,而招生办、不少高校和中学老师则认为没什么不妥。这种不一致显然是双方立场不同造成的。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招生办和学校显然不能仅从自身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而应该换位思考,多想想考生和家长的关切。所谓“造成招生名额浪费”“占用他人升学机会”,完全是一种宏观上的理解,却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充分使用名额,看似是对考生好,但同时也牺牲了所有人的选择权。让更多人有大学上固然不错,但比单纯追求数量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能够进入相对理想的大学去学习。因为一个省份有学生被录取后不去报到而裁减对这个省份的名额投放,这样的大学实在狭隘。

眼下高考综合改革正在全国各地陆续铺开,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给考生更多的自由度和选择权。在这种大背景下,河南省还出台这样的措施,表面看是为了维护更多考生利益,本质上其实是“一考定终身”“单纯追求升学率”的思维还没有变,这是在跟高考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相关负责人真应该好好反思一下,这样的“惩戒”措施还是不要出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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