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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前的中美征信业比较

内容摘要:征信机构是专门对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的机构,其发展对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所有涉及债务偿还业务的行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现有研究多从征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出发进行研究,尚欠缺外部环境的分析。该文从经济、法律、会计、科技等外部环境出发,对20世纪初期中、美两国征信机构的发展规模、信息准确性处理、信息加工以及搜集和传播手段等方而进行比较,考察外部环境对征信机构发展的影响。这给当代征信机构以启示:事物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必定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征信机构不但要加强自身内部规则的设计,外部的经济、法律、会计、科技等各种建设也非常重要。

外部环境变化与征信机构发展

——以20世纪初期中、美两国为例的分析

孙文娜 苏跃辉

一、引言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专门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以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组织,它可以促进交易双方贸易的达成和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大,提高资金的配置和运用效率,因此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宏源证券将中、美两国的征信市场进行对比,测算出中国征信市场规模未来可以高达上千亿元,而目前该市场的总规模仅为20亿元,未来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为了弥补市场的供给不足,各种征信机构正在如火如茶地建立,不断地扩大规模,建立分支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只是注重自身的建设,对外部环境如法律、文化、科技等建设还有所欠缺。本文旨在研究外部环境发展对征信机构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有关征信机构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作用及发展模式方而。2014年清华大学发布的《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报告中指出:中国征信机构成立后大大增加了贷款数量。Jappelliand Pagano(2003)指出:在1920-1930年、1950-1960年和1980-1990年这三个时间段,美国消费者的信贷规模和征信机构数量正相关。因为利用征信机构,银行可以快速掌握借款人异地、跨行借债的情况,全而获得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减少银行与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银行的贷款规模。另外,征信机构还可以加快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审批速度。Robert M.  HuntC2005)认为银行贷款前咨询征信机构,可以使处理信贷申请的时间由原来的几个星期下降到现在的几分钟,大大节约了贷款申请的处理时间。

征信机构发展模式的研究包括:Barry Cohen(2008)介绍了征信机构的发展历程,征信机构成立初期只是搜集和整理信息,并不对企业信息进行评级,随后才发展到运用模型评级阶段。石晓军、刘宇《征信体系的巴西模式及国际实证比较》一书,介绍了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各国的征信机构,不同国家的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内容不同,有些采集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以及借款历史记录等正、负两方而信息,有些国家只采集违约记录、拖欠记录等负而信息,不采集正而信息。Pagano, M. and T.Jappelli(2000)认为同时使用正而和负而信息,比仅仅使用负而信息能大大减少企业的违约率。与研究违约率不同,Poweletal( 2004)对银行接受客户贷款的申请程度进行研究,认为在同等的目标违约率下,征信仅仅采集负而信息的信用报告将比全而信息采集拒绝更多的客户。

但是,在现有研究中,对征信机构外部环境的研究相对较少,对法律的研究多侧重于个人隐私方而,其他方而涉及较少。本文将对此加以补充,着重分析20世纪初期,中、美两国征信机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会计、科技等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选择20世纪初期,是因为20世纪初期中国征信机构的创建者大部分是外国留学生,留学的经历使得这些创建者最先接触到外国的先进理论和经验,他们回国后,把外国征信机构的发展模式引入中国,并且在运作模式方而极力模仿外国征信机构(见表1)。20世纪初期,中国征信机构的发展与当代类似,一是与外国存在巨大差距,二是在发展过程中极力模仿外国。因此本文选择了20世纪初期中国的征信机构作为研究对象,把它们与美国同时期的征信机构做比较,意在揭示出:即使运作模式模仿得再像,但由于外部环境不同,落后国家的征信机构实现完全赶超先进国家也并不容易。

三、经济环境对征信机构的影响

本文首先对中、美两国同时期征信机构的发展规模进行比较,从经济方而分析两国征信机构规模不同的原因。

(一)中、美两国征信机构覆盖范围比较

美国征信机构数量众多。1927年征信机构至少有800家,到1940年,这一数量达到1400多家。在美国不但征信机构数量多,而且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邓氏征信公司<Dun&.Co)和白氏征信公司(Bradstreet&.Co)是美国较大的两家征信机构。1898年邓氏和百氏征信公司在美国共拥有195家分支机构,遍布美国国内各个地区,同时还在加拿大有14家分支机构,在欧洲有8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延伸到世界范围(见表2)。

20世纪初期,征信机构在中国相继出现,1919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最早成立调查部,随后金城银行、大陆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北四行”也都成立了银行调查部,银行调查部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是征信机构的雏形。1932年中国征信所成立,1945年联合征信所成立。中国征信所总部设在上海,天津、汉口两个地方建立分所;联合征信所范围较广,在上海建立总部,重庆、汉口、天津、南昌设立分所,北平、沈阳、蓉城建立了办事处,全国重要城市分别聘请了通讯员(见表3)。

(二)中、美两国征信机构员工数量比较

20世纪40年代,邓氏征信公司有2000名全职调查员,75000名世界各地的兼职调查员,还有几千名编写信用报告的人员以及办公室人员,全部人员数量约81000人(见表4)0 1940年美国有1400家征信机构,邓氏只是其中一个规模较大、发展比较完善的征信机构。如果将美国全部的征信机构统计进去,估计征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远远大于10万人。

中国征信所加上天津、汉口两个分所在内的所有人员约为100人,把各行业中聘请的名誉专家和顾问专家计算进去,也不超过170人。联合征信所的正规所员有189人,把特约通讯员计入不超过250人。中国征信机构的员工数量无法与美国媲美。

(三)中、美两国征信机构规模不同的经济原因分析

中国与美国的征信机构发展规模悬殊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中国征信机构成立较晚。美国第一家征信机构于1840年成立,而中国的第一家征信机构在20世纪初期才刚刚成立,二者的成立时间相差近100年,因此中国征信机构的规模与美国相比较小。

其次,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同。在美国,进口商、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银行、保险公司等都是美国征信公司的服务对象,这些市场主体在遇到不了解的信息时,在和某个企业进行交易之前,首先都会向征信公司求助,在确认对方信用良好的基础上,再进行交易。以零售商为例,1930年,美国72. 6%的零售商依靠征信机构获得信息。这些零售商来自服装、电子产品、家具、食品、药品等各个领域(见表5)。美国有些银行的贷款调查也完全通过征信公司获得信息,例如:The Bankof America最开始自己做信用调查,由于管理费用较高,该银行关闭了自己的调查部,而将搜集到的信息全部贡献给了Credit Data Corportion这家征信公司,此后则完全委托该征信公司为自己进行信用调查。美国征信机构深受人们的信赖,人们己经形成了在进行交易之前先咨询征信机构的习惯。因为征信机构客户数量众多,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所以征信机构自身的发展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也随客户需求遍布各地。

中国征信所和联合征信所同样也接受工商企业和银行的委托,章程中规定“银行放款可委托调查放款企业,制造商或进口商放款欲确定主顾之信用,亦可委托征信所调查。”但是他们的服务对象以银行为主,委托数量占到了总业务的80-9000,企业以及批发商、零售商的委托数量较少。主要原因是工商企业对征信机构没有充分了解,征信机构不是中国本土自发产生的,而是在外国先进国家产生后,由中国留学生引进国内的,中国人对它缺乏了解。工商企业虽然有征信需求,但是对征信机构的认识不足,有人认为“征信所为介绍放款投资之机关。”工商企业对其认识的不足,导致委托量较少。再加上征信机构缺乏对自己的宣传,工商企业对它缺乏了解,进而限制了征信机构发展规模的扩大。

最后,不得不承认,相比于美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较广的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机构无论从数量还是覆盖范围上,都与之非常悬殊。因为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对外扩张,企业和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了全世界,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而同时期的中国,对外出口虽然有发展,但还是以国内贸易为主,而且数量远不及美国。此外,中国国内贸易的地理布局严重不平衡,新式工厂、重要商业部门和银行都集中在上海、天津、汉口、青岛、重庆等沿海、沿江地区,内地数量并不多。据国民党政府经济部1947年的统计,仅上海和天津两地,工厂数就占主要城市工厂总数的6300。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分布在沿海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那么中国的征信机构有同样的地理分布,而没有遍布全国,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征信机构的规模、覆盖范围与客户的数量及交易范围息息相关,在经济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贸易规模不大、范围没有遍及全球时,征信机构的规模必定较小,覆盖范围也只是在全国重点地区而己。

四、法律环境对征信机构的影响

(一)法律对信息准确性的影响

信息的准确性是征信机构的生命,是获得客户信赖的源泉。在美国,法律诉讼对确保征信机构的信息准确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报告使用者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不准确信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或被调查人认为征信机构对自己的名誉构成了诽谤,都会使征信机构而临诉讼的危险。James H. Madison<1974)列举了Beardsley起诉商务征信所,Ormsby诉讼Bradstreet征信所,以及商人向信息报告员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的Eaton诉讼Avery案件。征信机构因为信息的准确性问题,遭遇了多次的法律诉讼,这样不但会对征信机构的名誉造成影响,而且会使征信机构而临高额罚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美国的法律诉讼是征信机构优胜劣汰的试金石,倒逼征信机构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

为了避免诉讼的发生,征信机构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方法—邓白氏征信所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声明“将不为任何损失负责任,不对其所陈述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做任何保证。”虽然有这样的声明,但是法律诉讼依然是征信机构而临的重要威胁。事情有正反两个方而,法律诉讼虽然对征信所不利,但是这是征信所提供准确信息的保证。由于害怕因传递错误信息而引起法律诉讼,美国征信所变得小心翼翼,对信息多方求证,力求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

中国的征信机构是由留学生主导成立的,许多方而都效仿美国,他们也采用了“合约性的不承诺条款”。《中国征信所调查委托书》中规定“本所报告力求详尽,惟会员须凭自己之经验与眼光加以判断,倘有因本所报告错误或疏漏以致蒙受损害者本所不负责任。”中国的征信机构为了避免因错误报告而引起法律诉讼,同样只是强调会尽职调查,但不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而当时中国的征信机构而临法律诉讼的数量非常少,“我国法律本极拘滞,执法之人又不免泻沓成习,甚至债权诉讼辄数年不决,终至一无所得,徒耗诉讼费而己。”法律诉讼程序繁杂,而且在中国政治动荡的环境中,法律并不能起到对过错进行有效惩罚的作用,因此信息的准确性在中国缺乏法律的保障。

在信息的准确性方而,中国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而征信机构自己也没有对这点进行弥补。中国征信所和联合征信所都采用“委托人在收到征信所的调查报告后如有疑义,应随时通知征信所以便解答或予以复查”这个办法。中国的征信机构只是通过委托人自己提出疑义,而没有采取其他确保信息准确性的措施。可以看出,中国没有颁布确保信息准确性的法律,征信机构自己也没有对这点加强处理,这都影响到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也影响到客户对征信机构的信赖。

在法律的约束下,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比中国更为准确,这也是美国征信机构客户数量众多,而中国征信机构客户较少的部分原因。

(二)法律对新信息处理速度的影响

美国的法律诉讼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已使得征信机构十分谨慎,有些必要信息因为无法确定其准确性,而不能及时传递给客户。当某银行委托征信机构调查企业A,征信机构调查完成后,将A企业的调查结果反馈给该银行,而一段时间后,如果征信机构观察到企业A有重大经济变动,美国征信机构就会犹豫,反复考虑是否要将这个信息报告给银行。首先因为这个信息并没有被完全证实,一旦信息不准确,美国征信机构要而临法律诉讼风险,另外,征信机构也不能确定该银行此时是否需要企业A的信息。而对这种情况,美国不同征信机构采取的方法不同:商务征信所采取发通知信((a new notification ticket)的方式,询问该银行是否需要企业A的最新信息,如果需要,该银行要给征信机构填写调查A企业的委托书,而不是直接把变化后的新信息直接传递给银行。Bradstreet公司的做法是把信息传递给A,如果A认为不需要这个信息,然后信息被送回征信公司。可以看出,法律诉讼使得美国征信机构非常谨慎。

中国征信机构因为承诺不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也较少有法律诉讼的担忧,所以会直接把新信息传递给会员,“本所(中国征信所)对于会员发出报告书后,如察觉被调查者之信用有新变化时当自动发报告该会员,不另取费。”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中国征信所在新信息准确性方而的顾虑较少,因此对于新信息的传递比较迅速。

五、会计发展对征信机构的影响

征信机构的职能是搜集、分析和传播信息,美国征信机构在分析信息这一项比中国征信机构做得更为深入。早在19世纪60年代,Dun和Bradstreet两家机构就在信用报告中引入了信用评级。在这两家征信机构中,调查报告被调查员呈报上来后,经由专门人员对调查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然后把评级结果连同原来的描述性报告一同传递给客户。表6是1874年Bradstreet采用的信用评级表。到20世纪初期,征信机构的每一份信用报告后而几乎都要附带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征信机构根据搜集的信息对企业做出的评价,它既避免了信用报告传递的信息比较模糊,委托者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弊端,还可以避免委托者自己评价企业的麻烦。而且评级结果是第三方专业机构给出的,结论相对比较准确。例如Bradstreet对某企业的评级为R和B,其中R代表该企业拥有的资产数量在35000-50000美元之间,B代表了该企业的资产和能力的信用级别较高,评级结果用两个简单符号表示,快速而准确地传递了企业的信用信息。

中国征信机构还没有发展到信用评级阶段,信用评级是对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的更高级阶段,中国近代征信机构始终没有把信用评级加入到信用报告中。中国征信所营业章程上规定“本所报告力求详尽,惟接受报告书者对于被调查者之信用程度及报告书资料之采用应自加判断,本所不负责任。”联合征信所也规定“征信所发出的报告,力求事实准确详尽,但被调查者之信用程度如何由委托人自行判断之。”两家机构都表明自己会努力完成信息搜集职能,但企业的信用级别需要信息使用者自己判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信用评级需要根据企业和个人以前的经济行为预测其以后的信用风险,企业的现有财务状况是信用评级的基础。然而20世纪初期,中国工商企业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旧式账簿与新式账簿同时存在,除经营发达的大公司采用新式账簿外,中小企业均采用旧式账簿。旧式账簿中,“账簿之开账、记账、过账及结账等手续,均无严肃的规律,一任记账者之自由处理。”不同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行业中人,也很难看懂其它企业的账簿。即使采用新式账簿的大公司,会计仍处于极为不规范阶段,财务“常有虚抬资产,以示财力之雄厚者;有虚计利益,示盈余之丰足者。”会计制度的混乱,造成中国征信机构不能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准确判断,因此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六、科技环境对征信机构的影响

(一)使用电话搜集和传播信息

20世纪初期,美国征信机构普遍使用电话搜集和传递信息,除东部地区习惯使用调查员实地调查外,其他地区资料的搜集和证实工作主要通过电话完成。电话是一种既经济又快捷的方式。信用报告的传递也是如此,20世纪20年代末,90%以上的信用报告都是通过电话传递的。1926年,华盛顿的一家征信公司在一个月内用50部电话回答了16000个信息咨询。1938年,匹兹堡的一个征信公司安装了160部电话,后来又增加到300部。当信息咨询者需要某个企业的信息时,只需要给征信机构打电话,如果征信机构恰巧保存有该企业信息,信息咨询者5分钟之内就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信息。电话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信息搜集的时效性和咨询的便利性。

美国征信机构之所以如此依赖电话,是因为20世纪初电话己经走入美国家庭。1910年,美国拥有700万台电话。1920年,美国电话数量激增到1327. 3万部,35%的美国家庭己拥有了电话,相当于每10人拥有1. 2部电话。电话的普及率非常高是美国征信机构传播信息快速的重要原因。而此时,中国征信机构搜集信息的最基本方法是派调查员亲自到一个企业,搜集这个企业的信息。“上海辖境辽阔,借者、保者散居各区,或居于极东之高郎桥,或居于偏西之小沙渡,南至高昌庙,北达中山路,不能预订,每一借款须同时调查三处,任此者穷终日奔波之劳,恐只能调查二三户而己。”调查员亲自到企业调查,受制于交通工具的限制,每天调查的企业数量不多。为了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中国征信所也采用了电话传递的方式,1934年中国征信所颁布的《实施情报办法》中规定:调查员将所得到的消息应立即通过书而方式或电话报告秘书。可以看出,中国征信机构虽然也采用了电话的搜集和传播方式,但是使用的普遍性远不及美国。

中国电话的普及率远不如美国。19世纪80年代,电话才首次出现在上海,1882年电话用户只有10余户,到了1934年上海电话用户达54193户。直到1980年,中国的电话数量仅相当于美国1905年的数量,二者相差了75年。虽然电话己经部分应用到了近代中国征信机构中,但是受其普及率的影响,电话使用率并不高。

(二)使用打字机和传真机搜集和传播信息

美国不但使用电话,而且使用了比电话更加先进的电传打字机和电报传真机传播信用报告,前者可以传递手写的信用报告,后者可以传递用打字机打印出来的信用报告。这两种设备比电话更为先进和便捷,可以同时把信用报告传输给多名需求者,而电话只能一个一个地打。如果传递信息给11家企业,电传打字机只需要1分钟就可以完成,电话则几乎需要1个小时。1937年,美国36家征信机构和212家商店都使用了电报传真机。这些工具的使用大大加快了征信机构和服务对象之间的通讯速度。

在中国征信机构中,只有联合征信所使用了电传打字机,中国征信所没有相关设备。1947年4月联合征信所和电话公司合作,置备电传打字机1台和电传配套的接收机50台。中国征信机构的电传打字机只有1台,而且这在中国己经是先进设备,“我国通讯社中有此项较为先进设备的,要首推联合征信所。”

在中国,电话、电传打字机和电报传真机的出现时间比较晚,而且使用数量远不及美国。这些通讯工具对信息搜集和传播的效率有较大影响,由此可见一国科技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征信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对中国的启示

回顾分析20世纪初期中、美两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史,对当代中国的征信机构发展有如下几方而的启示:

(一)完善征信机构相关的配套设施。征信机构的发展受到社会整体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本国社会条件的发展而独立存在。虽然中国极力模仿外国先进国家征信机构的发展模式,但是因为所在国家生存环境不同,征信机构的发展必定不能脱离环境,完成独自赶超先进国家的任务。由于经济规模的不同,美国征信机构使用者数量更多,范围更为广泛;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美国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更为准确,但是也束缚了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处理;借助于先进的通信设备,美国征信机构比中国能更加快速地搜集和传递信息。可以看出征信业的发展与经济、法律、会计、科技等外部环境密切相关。

促进当代中国征信业的发展,不但要加强征信行业内部规则的设计,外部的文化、经济、法律、科技等各项条件建设也不可忽略。

(二)扩大征信机构的覆盖面,促进客户对征信机构的广泛使用。在美国,征信不但是银行信贷的重要辅助手段,还是商业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和个人在日常交易之前查阅征信记录是保证交易成功的基础,这样可以节约社会交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摩擦。然而,无论是20世纪初期还是当今中国,商业交易中征信的使用并不广泛,一方而是因为宣传不到位,许多人对征信业并不了解,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即使对交易对方不了解,也不会想到咨询征信机构;另一方而是因为征信机构信息覆盖数量有限,对于会计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征信机构无法对财务信息进行准确搜集。这些问题不但是20世纪初期的弊病,这些问题在当代依然存在。

当代征信机构和政府要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征信的宣传,通过发放资料、提供咨询等方式,使人们能够更多地了解征信机构的运作方式和使用方法。尤其是征信机构更应该着重加强对公司品牌的宣传,使更多人了解征信,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会计信息不完整的小微企业和没有信贷记录的个人,在当代可以采取大数据的方法,用其他数据弥补部分数据的缺失。这样不但可以扩大征信机构的覆盖而和影响力,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征信在社会中更广泛地应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完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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