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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中国征信业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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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征信活动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起步,当时仅限于基本的信用调查与简单的信用报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征信业务活动已拓展到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形成了大型专项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衍生出一些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专项信用服务。与此同时,人们对征信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逐渐清晰。

一、2011年征信行业的整理和发展

在多种征信类型中,金融征信逐渐成熟。当前我国企业征信量已进入世界前列,个人征信量达到世界最大;征信活动及其数据库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从内部机构到专业、独立机构,无论是征信业务水平还是数据库技术水平都日渐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与操作思路越来越明确,从原来把征信划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发展到把征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把征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服务。这十几年来一系列的发展动作清晰地表明,我国金融征信正在从行政监管走向为市场服务,将来还要走向国际化。我国金融征信比其他征信活动发展得快速、稳定、成熟。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需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自己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这两大系统已经在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中、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国际相比,中国的征信活动有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一道中国风景线。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监管征信可以视同为公共征信。

二、我国征信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我国对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主要承担的任务等重要方向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划。这种局面是很难吸引资金进入这个领域的。没有资金的投入,就决定了它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产业,这是征信业目前发展的最大桎梏。

(二)市场结构与产业布局没有形成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市场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结构,没有自然发展生成的初步布局。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征信产业政策,规划与明确确定征信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相关技术及产业布局战略,才能发挥征信业应有的作用。

(三)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与应用指导性不够

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做保证。事实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些法规、规章与政策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性、系统化不足。政府虽然一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总体规划,但是在法律法规与具体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与体现。

2.具体应用性与操作指导性不足。目前,我国已发布的征信相关法规与政策,

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递进与深化,基本还停留在诚信宣传教育、

打击假冒伪劣等不良信用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层面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发展。

3.征信法律、法规、政策潜存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冲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信用建设的认识不同,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各有不同,有的还有很大的差别。

(四)商业征信步履蹒跚,市场发育尚未成熟

目前我国商业征信存在需求没有真正释放、有效需求不足、征信业没有真正确立、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机构与从业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商业征信机构总体数量较少、规模偏小、发展缓慢与不均衡。同时征信机构服务单一,产品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征信机构并没有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业务是调查和提供简单的、基础的征信报告,同时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大。

(五)信息环境恶劣

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现阶段,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与强制,信息拥有者或过度公开、或不当出售、或不开发不使用,整体上,数据开放程度较低。征信业发展所依存的信息征集整合的环境并不乐观。受行政体制限制,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中,使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各部门条块分割难以信息共享。

三、今后征信行业的改革

(一)制定征信法律体系规划,加快政府信息共享与开放

2012 年及以后的几年,我国征信业在法律方面首先面临着要着手制定和构建一个法律体系规划。规划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拟在多长时间内,出台哪些征信法律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等。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市场规则、创造需求,培养公众需要和消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习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二)构建新型行政信用监管机制

未来,在国家层面,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征信涉及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合规评价、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约评价,既涉及社会媒体与公众监督,又涉及商业化的信用记录,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信息。

(三)打造自主经营的征信航母机构

展望2012 年及以后,国家必将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四五家大型的、我国自主经营与发展的、国内外著名的、有足够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航母机构,为我国国内征信市场需求服务,为我国的贸易、融资等国际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从征信角度,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得最大话语权。征信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都应该纳入国家、省

市经济建设的规划与纲要中。

(四)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

从四个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征信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工作: 首先,在高等教育层次上,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鼓励高校开设征信、信用评级等主要信用管理课程,有条件的应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其次,在中等技术职业教育方面,应快速、大量培养操作人才。再次,监管部门应该考虑设立征信职业与岗位培训及相关考核,使从业人员有一个基本的职业道德与技术规范。最后,征信机构内部自身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与培训是更加重要的,有条件的、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征信机构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的教育与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吴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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