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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鲁晓琳

亚洲多数国家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建立征信体系并实施监管,印度采取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模式。印度的征信体系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成效显著。本文梳理了印度征信业管理及运作的现状,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这对于更快、更好地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印度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

2000 年,由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在孟买成立了该国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印度)有限公司(Credit Information Bureau (India) Limited,简称 CIBIL)。

 

该机构内设商业信用征信局和消费者信用征信局两个独立系统数据库, 分别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

 

印度本土信用信息公司CIBIL 的成立标志着印度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开端,2005 年颁布实施的《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带来信用信息公司数量的大幅增加,这些征信机构基本是由早期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发展而来,并不涉及银行信贷信息的收集,银行信贷信息被CIBIL独家垄断经营。

 

2009 年,印度储备银行批准Equifax、Experian和High mark三家信用信息服务公司进入信用信息行业。印度信用信息市场的开放性,很好地平衡了市场竞争和保护国内企业的双重需要。

 

(一)运作内容和方式

1.数据采集

印度储备银行(RBI)依靠行政力量推动数据采集,要求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DFI)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贷款余额超过一千万卢比、不良贷款超过250 万卢比的借款人信息。

《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又对采集信息进行了如下规定:

(1)由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金额和种类、信用卡透支金额及其他融资便利的信息;

(2)对信贷业务的担保信息;

(3)信贷机构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或其他非资金性质的融资工具信息;

(4)信贷机构对客户的信用评价;

(5)由信用信息公司采集和保存的其他必要信用信息。

 

2.数据共享机制

在Equifax、Experian 和Highmark三家信用信息服务公司进入该行业之前,CIBIL 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披露有严格控制。各类金融机构须按照信息共享、互惠原则,先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供自身拥有的信用信息,才能使用 CIBIL 提供的借款人信用报告。因此,CIBIL 与其会员机构形成紧密的同生共荣关系 ,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确保了信息采集和共享的准确性。

 

当三家公司进入该行业之后,印度储备银行要求每个信贷机构都必须至少成为一个信用信息公司的会员,但各个信用信息公司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存在问题,如就某一借款人或潜在借款人向一家信用信息公司进行询问时,该信用信息公司只能提供其会员信贷机构向他所提供的信息。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2015 年 1 月 15 日,所有的信贷机构被要求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成员,并向他们提交当前和历史数据。另外,信用信息公司和信贷机构保留由他们收集和维护的信用信息,每月更新一次,更新的时间间隔可以通过协商决定。

另外,当下的信用信息共享还面临一些挑战:

(1)数据质量:成员信贷机构应确保提交给信用信息公司的数据的质量和及时性,当下提交的数据中有很多是不正确的或不完整的标识符字段信息;

(2)消费者教育和意识:消费者必须了解维护财务纪律、并定期偿付贷款和信用卡的重要性,提高个人、中小企业和小额信贷机构借款人对违约、拖欠贷款将导致贷款信用评级下降,甚至新增贷款可能遭受拒绝的意识,这将带来良好的信贷纪律,也可以有效防止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3)快速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信贷机构应制订适当的消费者申诉制度,当下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报告存在许多争议,这些争议与成员银行不更新数据或不正确提交数据有关。

3.征信产品服务

信用信息公司在合理收费的前提下向会员机构提供有关借款人的信用报告3。随着科技发展和技术支持的增强,信用信息公司正逐步开发并提供信用信息增值产品,如信贷决策支持和防欺诈工具、定制/ 一般的信用评分、违约概率预测工具和风险/ 盈利模型等。

(二)政府监管

1.印度储备银行对CIBIL 的监管

印度储备银行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向信贷提供者(指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机构) 颁布多项规范性文件,文件要求:

(1)各成员董事会应密切关注所提供信用数据的情况;

(2)同意 CIBIL 采集该机构信贷历史数据和新发生数据;

(3)向印度储备银行上报数据采集的进展报告;

(4)未上报数据的机构将暂停或终止共享信息的权利;

(5)CIBIL 与印度储备银行等政府部门一起,构建推动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体系。

2.监管发展动态

(1)大量信贷中央信息库(CRILC)印度储备银行成立了CRILC,以收集,存储和传递银行、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 SI)和提供保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 Factors)中的大型信贷(5000 万及以上)信息。

CRILC 的公开目标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来改善信贷风险评估和改善恢复环境。虽然CRILC  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改善信贷管理,但也有望致力于为风险集中和新现资产质量相关漏洞  方面建立监管风险评估。

(2) 印度资产证券化重组及担保物权中央登记处(CERSAI)

有关证券化与重组的金融资产交易及与按揭契据有关的交易,均须根据《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及担保物权执行法》所定义的相关数据,在中央登记处登记。这种记录的存在将防止涉及同一财产担保下的多个贷款的欺诈行为,以 及在未披露对财产的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出售该财产的欺诈行为。中央登记处需要与国家登记处制订信息共享机制,这将有利于中央登记处、国家政府和贷款人共享关于财产存在和所有权真实性的信息。

(三)数据服务的扩展展望

目前,印度对信贷数据的采集、披露仍严格限制在银行体系的内部共享,属于封闭型的团体互惠模式。但《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对可以参加信用信息公司数据共享体系的会员范围略有扩大,如信用评级机构将逐步被囊括其中。

二、印度的信用评级机构

(一)评级机构发展的历史沿革

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SEBI)要求对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的推动力,如印度储备银行先后要求对商业票据、特定种类债务和其他债务工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评级。除对特定工具进行评级外,财政部已向企业发出通报,强化其债务工具评级意识。

在印度评级市场,除国际著名的邓白氏(D&B)、惠誉(Fitch)分支机构外,还有6家主要信用评级公司。

1987 年,印度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开业,也是印度最大的评级公司。为取得市场主体信任,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确认了建立与维持信任度的几个要点:管理能力、评级机构的所有者、构成评级方法体系的透明度与准确性、评级的公开性与正直性。

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从事评级、研究、风险和政策咨询服务20 余年,其中评级工作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除评级业务,还向企业出具报告、进行产业研究等,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为大股东,评级产品丰富,评级数量最多,市场份额超过50% 。

CARE 是印度第2大评级公司,由金融机构于 1993 年发起设立,3 家国有银行拥有 60% 以上股份。

SMERA 由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邓白氏和印度11家大银行于2005 年发起设立,是印度第一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司,其主要目标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透明、可靠的信用评级,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更便捷的信贷支持。

ICRA 成立于1991 年,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发起,穆迪是最大股东。On-icra 提供个人、公司和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级与信用评分服务。BWR 成立于2008 年,也提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二)印度证监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为确保第三方评级的公正性和专业性,1999 年印度证监会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1999)》,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后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如《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2006)》《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2010)》《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2011)》《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版)(2011)》,逐步形成了由法律和监管规则组成的评级监管制度体系。

(1)实行评级机构注册制度,规范准入管理。对评级机构监管开展一系列改革,将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改变此前评级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状况,根据评级机构的  重要性实施评级机构分类管理,实行评级机构注册准入管理制度。

(2)防范利益冲突,提高评级质量。为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确保评级的公正客观,主要从业务开展和人员管理两个维度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在业务开展方面,主要涉及评级业务的隔离、收入信息的公开、竞争行为的禁止、付费模式的改革和引入双评级制度等方面。在人员管理方面,主要通过回避制度、离职人员回顾审查、分析师与评级机构轮换制,防范利益冲突。

(3)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评级机构需公开评级符号体系、评级流程、评级方法、主要假设、评级结果的局限性、利益冲突、第三方尽职调查服务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从而便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评级结果。另外,对于评级过程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禁止不当传播行为、利用非公开信息获益的交易行为和提前散布评级结果等不当使用非公开信息的行为。

(4)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执法检查。强化评级机构的“专家”责任,制定了针对信用评级机构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时,执法检查是保障,是评级业务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这一方面要求评级机构制作相应的内部记录,作为执法非现场审查的基础,另一方面证监会董事会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检查人员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账簿、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从而强化评级监管,落实相关规范要求,督促评级机构进行整改和提高,提高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三)未来评级机构主要努力的方向

1.违约的标准定义

违约标准定义的缺失使得各个信用评级机构在实践方面并不相同。有些信用评级机构甚至认为一天的延迟就是违约的。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认为在债务契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宽限期。此外,延迟或违约的严重程度与所用工具的期限成反比,如在长期债务工具的情况下,延期付款可能被宽恕或被谅解。所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需要有一个达成共识的框架,来对违约有一个标准化和可操作的定义。

2.评级的可比性和规则展示

对于印度这种金融素养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多个评级符号的存在可能会混淆投资团体,也可能导致“通胀评级”,造成不良竞争。评级量表需要托管在印度证监会、印度储备银行、保险监管与发展局和养老基金监管与发展局以及投资者协会的网站上。

3.评级的及时性

“评级展望”(正面和负面)和“评级观察”的使用寿命有限,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如一个月)被公司评级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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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分离公司咨询服务

一些信用评级机构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完全脱离信用评级以外的服务,这是一个好的信号。然而,还有一些其他机构继续提供除评级以外的服务。因此,应确保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公司实体不得从事评级以外的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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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止不正当评级

发行人试图从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寻求非正式评级,并将最终评级授权给可能会提供最高评级的评级机构。为了遏制这种不良之风,有必要要求发布所有评级,包括不合格的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营审计

类似股票经纪人的强制性内部审计,有必要通过运营审计来保证评级过程做好充分的记录,包括现场检查、管理会议、评级委员会会议、异议记录、监视和监测时间表以及上诉过程备忘录。它满足了良好管理的基本需求,可以一年  内进行两次。一些信用评级机构主动任命了一个负责质量  控制的人员,他需要参与所有的评级工作。

三、印度的信用信息保护和征信行业标准化

(一)信用信息保护

1.法律限制

印度现行法律(例如《印度国家银行法》[1955]、《印度国家银行法(分支行)》[1959])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披露有严格保密限制,为此印度储备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借款人同意下,才能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对此限制有所放松,并将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到了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方面。

2.重视保护个人隐私

目前印度尚未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但参照英美等国的做法,印度政府在有关法规中对保护个人隐私问题也提出了原则要求。根据金融部门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报告,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有关的或允许推断个人身份的任何信息,这包括人口统计信息,如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生物识别信息,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持有和交易的交易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禁止收集超出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

(2)保持个人信息保密的保密性,除非消费者同意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3)保持准确、最新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并允许消费者合理访问他们的个人信息;

(4)赋予监管机构处理特殊情况的权力。

3.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制

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严格限定在信用信息公司的会员之内,该运作机制对个人信用信息状况的保护,确保了金融信息安全,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获得了印度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作了如下限制:

(1)信用信息公司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向其特定用户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2)特定用户不得将收到的信用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人;

(3)信用信息公司或特定用户不得将收到的信用信息以任何其他目的为由公开,法律允许或要求的除外。

另外,除非法律授权或法院有这样的需求,任何人无权访问信用信息公司、信贷机构或特定用户管理或控制的信用信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最高将达十万卢比。

(二)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系统建设复杂,可能涉及金融、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征信行业标准化工作通过制订和采用标准,可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开拓行业业务种类和范围,提升征信行业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贯彻和实施标准,保证全国征信行业的运作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为征信行业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通过标准化工作避免工程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行业的高效率发展,从而达到降低行业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的。

 

为了保证体系建设的规范与统一,及时进行征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印度政府对安全、金融软件、信息格式、系统软件等提出了完整的征信标准化体系,基本上遵循国际上主流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分类标准、企业标识标准、个人标识标准、代码标准、信息交换格式标准以及信用评估业务标准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都是全球性专门从事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它们从各自角度开展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是征信系统的关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发布了贸易数据元目录、代码表目录、电子单证格式等UN/EDIFACT 国际标准。

数据标准化促进了印度征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其中在数据格式方面,为了加强信贷机构和信用信息公司共享信用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信用信息的深度和宽度,印度储备银行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协调各个信用信息公司之间的报告格式,并根据支付历史合理化账目分类及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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