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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功能的演进及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自产生以来,始终沿着征集债务人的信用信息以判断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逻辑主线,推动其整体功能不断优化。在演进过程中,征信体系的发展主要呈现出共享的信息类型更加多样、征信机构逐渐实现国际化和垄断性经营、征信产品和服务更加多元化、服务的渠道和平台更加便捷、征信服务范围逐渐深化等主要特征,对优化我国征信体系功能具有重要启示。

征信体系的发展模式

在征信体系服务于经济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征信体系采取了不同发展模式,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以及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型三种征信制度模式。为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务发展,政府主要承担规划和监管的职责,通过出台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征信技术标准、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开展征信宣传普及等,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服务于经济金融的发展。

征信体系功能演进的主要特征

尽管发展模式不同,各国征信体系功能都经历了由单一到复杂、由局部到全体、由国内到国际、由传统到现代、由弱到强的逐步拓展与提升的演进过程。

(一)征集信用信息的类项逐步增多。为准确评估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征集信息的边界逐渐拓展。首先,一般同时征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从而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其次,采集信息的来源更加丰富,既采集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以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信息,也采集证券、保险等其他类型机构的信息。再次,除了采集最为核心的信贷信息外,还采集能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商业、贸易、纳税、工商、支付水电煤气等公共费用、行政处罚等非银行类信用信息。

(二)征信机构的综合实力逐渐增强。征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业务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大型征信机构呈现出全球化和垄断性的特征。首先,以美国邓白氏、穆迪等机构为代表的大型私营征信机构经营向跨国、跨区域转变,不断向海外扩张,逐渐实现经营全球化,而且征信业务出现高度集中的趋势,形成数家垄断性的机构。其次,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打破界限,逐步加强国际间的数据流动和信息共享。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已有153个国家建立了征信机构,征信机构的覆盖率达到81%。

(三)征信产品和服务日益多元化。信用报告、通用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是征信行业的核心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原始信息,针对征信市场需求,可以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提供更为高级的征信服务。比如,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化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和服务,包括信贷特征变量、风险预警服务、信贷市场结构数据等数据类产品服务,使征信产品的创新和市场需求更加多元和丰富。

(四)征信服务渠道日益现代化。早期的征信行业主要是以窗口服务和信函服务为主。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征信服务的渠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征信机构开始通过专网向接入机构采集信息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征信机构开始依托互联网建立面向小型信贷机构、个人、企业等主体的更加便捷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反馈查询渠道。而且,征信机构还开发自助终端和选择代理机构网点提供服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征信机构可提供更加多样、更加便捷的服务渠道。

(五)征信服务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从地域上看,在征信机构开启全球化进程后,征信服务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不断拓展,国内征信服务也从城市向农村等落后地区逐步延伸,表现出与金融服务同步扩张的趋势。从业务领域上看,征信服务从基础的信用报告查询、通用信用评分和评级服务,发展到征信增值服务,并且延伸到司法、行政等非金融领域。从服务对象上看,征信机构一般为大型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以此为基础逐步扩张到为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实现了对各种类型、各种规模机构的广泛覆盖。

主要启示

通过考察征信体系的演进历程,总结征信体系功能演进的主要特征,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选择发展路径、确定工作重点、推动业务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与交流具有重要启示。

(一)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坚持市场化发展道路。国外征信体系发展历程表明,由政府主导建立覆盖所有信息主体、掌握全部信用信息的征信系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特别是在国家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且信息类型更加多样化的条件下更是难以实现。因此,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由政府和市场形成合力,提供差异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才是可行路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央行组织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奠定了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然而公共征信系统不可能满足征信市场的全部需求,因此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种类型的征信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和专业化的征信需求。

(二)完善法规制度与监管体系,夯实征信发展基础。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是优化征信体系功能的基础,因此需要创造有利于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的环境。首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提高各类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个部门数据库的互联互通,统一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其次,推动商业信用信息的共享,特别是共享电子商务平台、P2P平台以及社交平台中的经济交易信息,以构建信息主体的全幅“信用画像”。在征信数据共享和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背景下,构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制度体系,在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点。同时,完善征信监管体系,加强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信用信息被滥用。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征信产品创新。从工业化时代、电子化时代到互联网时代,征信行业的数据记录方式、模型设定、服务渠道和风险判断方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对征信功能演进发挥着基础性的驱动作用。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网民人数、智能手机普及率和金融机构的软硬件配置等各项指标都取得显著进步,金融科技的发展呈现出从低级向高级不断演进的趋势。金融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帮助征信机构可以较低的成本、更加便捷地收集内容更为丰富的信息。此外,征信机构的数据比对、运算能力大幅提升,有助于开发高水平的增值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上的各类机构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必须以信息技术为驱动力,促进征信行业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和提升征信体系的功能。

(四)推动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征信数据的跨境流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地域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丰富,跨境流动也更为快捷方便。征信数据的跨境流动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它在促进全球整体福利水平的同时,也给国家的金融信息安全带来了挑战。欧洲和美国等征信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征信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有着成功的实践,也在立法和确定规则方面积累了多项经验。目前,我国还不属于能够提供适当征信数据保护的国家,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系统和BCRs等制度设计,建立与欧盟国家对接的征信数据流动机制。同时,还应当制定和完善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积极参与征信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作,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征信数据的跨境流动。

来源:金融时报 /文:徐振江 李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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