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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活动中如何确保公平正义

金融时报 李庶民

不久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等单位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笔者注意到,与会专家们发表的观点澄清了人们对征信的一些模糊认识,有正本清源之感,如征信与诚信有所不同,大数据不是征信,征信产品主要运用于信贷领域等。其中,关于征信业要确保“政治正确”的提法尤其引人瞩目。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研讨会上表示,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既不能将征信产品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监管部门突出强调征信业的公正性,值得业界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征信活动中为什么要确保公平正义?这是由征信业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征信业务的对象是个人信息,现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是全社会共识,而征信业则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产业化共享,这是一种个人权利的让渡,必须非常审慎,确保公平正义。征信活动中如何做到公正?笔者认为,应做到三个确保。

首先,要确保信息采集使用的平等性。我国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都强调了平等原则,征信业自然也要适用这一原则,也就是不能用征信数据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一是信息采集起点要平等,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同时,未经告知和书面同意,也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二是信息使用规则要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地位高低,都要遵守同样的征信规则,守信都受到激励,失信都要受到惩戒。三是信息运用结果不必均等,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信用记录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守信和失信的结果没什么不同,那也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要确保业务范围的限定性。在这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强调,征信产品运用场景主要是在信贷领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个人征信信息与道德信用不是一回事,征信的结果主要用于金融活动领域,不要随意拓展。笔者认为,征信业务范围的这种限定性,与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前面提到,征信不应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但在信贷领域,不可避免地要有一些区分对待,有的人贷款能打折,有的人贷款要提高利率,有的人则贷不到款,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恰恰体现了公平。这种“不平等”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正当目的,而且体现了信用惩戒的正当原则,那些贷款遇阻的人,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但是,这种差别化对待只能限定在信贷领域,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

再次,要确保监管的严谨性。此次研讨会上披露了两组数字:一是中国有接近10亿成年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二是在全国工商登记中带有征信字样的企业有50多万家。一面是天量的个人信息,一面是海量的征信企业,如何加强监管、防止征信信息被滥用就成为重要的课题。加强监管,要把住入口和出口。在入口方面,要加强征信机构的准入管理,个人征信机构不应太分散,准入门槛应较高、较严。

目前,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暂没有获得批准,正体现了审慎稳健的监管原则。在出口方面,要确保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但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征信宣传的深入,当前某些领域出现了一种“征信依赖症”现象,即对于一些难解的社会问题或个人的负面行为,总是想到“纳入征信”这个药方,如交通违法、不孝顺老人、旅游不文明等。这虽然体现了对征信的重视,但也应意识到,征信运用应有边界,不能侵犯个人隐私。如果任何一个行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列一个客户“黑名单”并公布,也有侵权之嫌。公民最严重的负面行为是违法犯罪,而违法犯罪记录除公安机关掌握外,目前也并未列入征信系统。正如此次研讨会上一些专家所说,行业组织内部建立信用数据、建立行业“黑名单”等,跟征信不是一回事,同时,也不应以员工招聘、员工晋升等用途进行信用报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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