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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谱!看湖北是如何做到个人信用记录“可异议、可修复、可遗忘”的

一部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先后历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在湖北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从湖北实践出发,探索性地对此项工作中的现实难点重点问题作出规制。

这部地方性法规就是《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近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为切入口,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进行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夯实湖北省社会信用基础,推进‘信用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余堂说。

在现实中,信用主体“被黑名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接受湖北省内信息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978笔。

为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赋予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修复信用等权利,明确权利的救济途径。

信用主体享有“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记载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自身原因的,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2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2日内转办,转办单位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送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中心应当在2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信用主体享有“修复权”: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

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3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送省信用信息中心;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及时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条例明确。

信用主体还享有“信息遗忘权”:信用主体向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删除并归档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信用信息安全、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国无信则衰。”乔余堂认为,条例施行后,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将进一步促进湖北全省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信用湖北”和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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