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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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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张海英

对于信用降级、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申诉机制,也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海将成为国内第一个为信用立法的省份。11月14日,记者从开幕的2016上海“诚信活动周”上获得这一信息。有关负责人透露,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于10月11日将信用立法从预备项目转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项目,预计将于今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信用立法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11月15日新华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是大家认可并常说的一句话。但在现实中,不守信用现象却很突出,典型例子如“老赖”。而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立法和技术支持,其中立法是基础。然而,信用立法却很滞后。2013年贵州省政府出台过《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但局限于企业信用。而上海人大为信用立法,更值得期待。

应该说,上海人大进行立法,无论是从立法权威性、专业性来说,还是从法规适用范围来说,会比贵州省上述信用办法更有示范价值。一旦上海信用法规出台,相信不少地方会借鉴、效仿,因为建设信用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共识,但由于之前国内缺乏真正引领者,所以很多地方缺乏相关立法经验。上海为信用立法,就会为其他地方提供立法经验。

不过,上海立法者也没有为信用立法的经验。怎么办?一种办法是借鉴国外信用立法经验,比如美国早就有《诚实信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控制法》等。另一种办法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各种失信问题进行立法。但不管怎么做,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好三个关键,只要在这些框架内进行立法,应该说不会跑偏。

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比如,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那么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也缺乏保护。从相关资料看,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每一种信用体系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责任。

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问题是,谁来负责政府部门信用征集和管理?如果政府部门自我管理信用系统,显然是不公正不可靠的,似乎只能由独立的社会机构或者地方人大来负责政府信用管理,而且,政府信用管理应该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确征管部门,还要明确监督部门。

其次,信用与什么挂钩须明确。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信用挂钩的范围过大过滥。那么,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呢?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既不能过度也不能有疏漏,即该与信用挂钩的必须挂钩,不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再者,奖惩措施须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守信,如果对失信没有相匹配的惩戒措施,那么信用法规就如同废纸。但如果惩戒措施过严,或者说失信行为与惩戒力度不相符,那也会带来“副作用”。尤其是,对于信用降级、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申诉机制,也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即让失信者永不翻身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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