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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须妥当处置银行贷款 防止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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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征信》2016年第10期。

作者:梁丽萍,现任人民银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薛玉民,供职于人民银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近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征信管理科受理一起征信投诉,投诉人李女士称辖区某商业银行不删除其在该行的冒名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记录,要求人民银行处理。当地人行非常重视,一方面向主管行领导进行了汇报,另一方面严格按投诉流程,电话通知李女士委托的律师携带相关证件进行投诉登记。

处理经过

受理完成后,当地人行迅速启动后续工作流程,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李女士投诉材料复印并转交该商业银行,要求其对李女士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限期书面回复(加盖公章)。该商业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心支行递交了核查报告。核查报告所附贷款合同、借据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合同、借据、还款凭证是李女士本人现场所签,肯定李女士贷款非冒名,不同意删除所谓冒名贷款产生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鉴于核查事实,当地人行起草了回复函草初稿,回复函对该商业银行不删除李女士所谓不良征信记录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并建议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地人行法律事务部门也对此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完成法律事务审核流程的基础上,再将正式的回复函交到李女士的委托律师手中,并请律师在签收单上签字,律师对回复没有异议,至此,李女士的个人征信异议投诉处理流程结束。

经调查,投诉的起因是:李女士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以李女士名义在办理了一笔商业贷款,二人协议离婚时,商定二人的贷款未清偿部分由前夫承担,以后与李女士无关。二人离婚后,由于前夫还款不及时,造成仍在李女士名下的该笔贷款产生逾期记录,李女士认为离婚时已约定贷款剩余部分由王先生负责清偿,债务已转移,贷款不良记录不应在自己名下,遂以冒名贷款的理由多次申请异议,要求删除自己名下的贷款逾期记录。但商业银行调查后认为不属实,不予删除。

相关建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解释,夫妻在银行有贷款,离婚并不是贷款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所以离异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银行债务、贷款担保或有银行负债,银行贷款清偿或贷款担保解除后再离婚。不能清偿或解除协商由一方承担的,要同商业银行协商,经商业银行同意变更承贷主体后再离婚,商业银行不同意变更,原承贷方要一直承担还款义务。另外也不能认为法院判决离婚银行债务分担协议已经法院确认或协议离婚债务分担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原承贷主体就不用还贷了。总之,在贷款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未出现前,离异夫妻银行共同债务原承贷人一直负有还款的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记录会一直在原承贷主体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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