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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用体系出规划 保监会将建红黑名单制度 (附全文)

保险业信用体系

保险业信用体系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保险新“国十条”有关要求,保监会近日编制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负债性、长期性和虚拟性,因而比其他行业更看重诚信。因此,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初步成型。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一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平台尚未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保险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机制的治理功效有待发挥;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根据总体规划,到2020年,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保险政务诚信、保险商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保险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具体举措包括:推进产品开发信用建设,根据需求科学开发产品,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精算领域信用管理;推进保险销售信用建设,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加强保险销售管理;推进保险服务信用建设,做好保险服务基础性工作,完善服务规范及评价机制,加强各类服务的信用管理;推进资金运用信用建设,积极稳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创新,重点监测与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金融风险交叉传递,排查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即在现有监管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产品价格弹性机制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在现有监管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将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并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保险行业协会将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此外,还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快实现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与非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全国性、全领域信用信息网络的形成。

 

netease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我会编制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征求意见稿》符合保险业发展实际,满足未来一段时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现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4年12月17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中的“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栏目报至保监会消保局。请各保监局将此文件转发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并代为收集修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寇江华  010-66286092

  张永蓉  010-66286897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保险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增强全行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现状基础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险经营机构、行业组织和有关单位探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先后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初步成型。建立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保险业信用记录收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深入开展销售误导治理和解决理赔难问题,系统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明显好转。全面开展保险机构自查自纠,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不断规范。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推动保险诚信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对照,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一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平台尚未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保险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机制的治理功效有待发挥;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二)形势要求

  国务院《规划纲要》和《若干意见》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目标,既给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给保险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负债性、长期性和虚拟性,因而比其他行业更看重诚信。没有了诚信,保险业就丧失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实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当前,保险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不诚信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保险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将诚信贯穿到保险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保险监管现代化与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相伴而生。然而,长期以来,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标多、治本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使保险监管运用多种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规划纲要》、《若干意见》要求,以建立健全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保险政务诚信、保险商务诚信为主要内容,以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保险市场环境为目的,在全行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企业、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保险政务诚信、保险商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保险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各方共建。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推动信用制度、信用标准、信息平台和运行机制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行业各种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健全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行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统一规划,分步落实。针对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贯彻落实。

  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根据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各项措施,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示范。推进与其他行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促进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深入推进保险商务信用建设

  提高商务信用水平是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保险商务关系有效维护、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保险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一)推进产品开发信用建设

  根据需求科学开发产品。保险企业要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推进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真正需要的产品。开发设计产品应遵循科学原则和合理的设计流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能借创新之名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开发的保险产品应尊重社会公德,产品命名应清晰明了,与保险责任紧密关联,不得以博取眼球为目的进行恶意炒作。

  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深入推进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简单化和标准化,做到条款公平合理、要素完整、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合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杜绝霸王条款,对条款中的免责部分要着重说明和明确告知。

  规范保险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险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应根据风险损失等原则科学厘定费率,做到公平合理,降低因产品定价出现偏差或准备金提取不足造成的损害客户利益的可能性。加强行业性的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保险企业的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加强精算领域信用管理。制定精算师执业行为准则和实务操作指南,加强精算师的自律管理,提高精算工作的公信力。建立健全精算工作制度,保证精算师履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研究制定第三方审计制度和评判细则,对保险企业的准备金提取、费率厘定、红利分配等进行专项抽查。

  (二)推进保险销售信用建设

  加强广告宣传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企业和产品广告宣传管理制度,突出宣传品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加大对虚假宣传、销售误导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加强保险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虚假广告、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

  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完善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专业中介、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模式,健全代理佣金、手续费等中介服务费给付制度,杜绝虚抬代理佣金和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夯实销售人员如实、准确传递保险产品信息的能力基础。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明确自律公约的范围,制止价格联盟、划定市场份额等涉嫌垄断行为。

  加强保险销售管理。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规范,抑制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诋毁、电话短信扰民等违规失信行为。完善保险销售环节的风险提示工作机制,适时向消费者提示保险购买、理赔、投诉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推进保险服务信用建设

  做好保险服务基础性工作。保险企业应对保险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应采取现场监督、内部监督、客户满意度调查、加强投诉管理等措施,监督保险服务品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企业参与相关产业链整合,实现资源与信息数据共享,扩大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完善服务规范及评价机制。完善行业统一的标准化服务规范和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保险企业的服务状况和水平进行测评并公布结果。保险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并严格认真实施和推行。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服务创新,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满意度。

  加强各类服务的信用管理。在投保环节,严格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为保险标的安排适宜的保险产品,并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承保环节,严格实施核保验单,控制风险,并实施科学的单证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理赔环节,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好每一笔赔案,并不断优化理赔机制流程,提高理赔工作效率。

  (四)推进资金运用信用建设

  持续秉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积极稳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创新,重点监测与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金融风险交叉传递,排查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隐患。推动保险企业构建勤勉尽责的投资文化和投管理念、有效完善的投资决策和内控机制,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加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建设

  保险政务信用是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作为保险政务主体,保险监管机构的诚信水平对其他保险信用主体的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完善保险监管决策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保险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决策的渠道。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各项监管制度、办事程序和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重点抓好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事关当事人切实利益信息的公开公示,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行政监察、执法回避、特邀外部监督员制度,优化和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内外部约束机制。

  公平行使行政权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包庇纵容部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二)发挥信用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保险监管机构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保险监管核心理念,以诚信施政带动全行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保险监管机构要将保险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并逐步纳入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日程。保险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信用保险产品,率先遵守信用规则和约束,发挥信用信息和产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

  (三)加快守信践诺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承诺考核制度。严格履行向行业和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监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关于行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行业和社会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监管机构信用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监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群众和舆论约束。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大政务失信行为及时启动问责机制。

  五、加强保险业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增强行业诚信自律、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保险业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

  加强商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持续开展对保险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经纪人、公估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诚信知识纳入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范围。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全面采集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查询。建立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将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工作考核和职务晋升挂钩,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约束机制。

  加强政务工作人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监管工作队伍。

  (二)加强消费者诚信教育

  引导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如有重复保险及时通知各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时提供真实且尽可能完整的证明材料。

  倡导保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加强保险消费理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的道德约束,防止和抑制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引导保险消费者在利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进行投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教育,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保险投诉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和陷害他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三)普及社会诚信教育

  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保险职业道德和保险文化建设全过程。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全行业形成“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良好风尚。

  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开展保险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市场上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认识到诚信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诚信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开展诚信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通过大量保险案例教育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倡导各保险公司把诚信置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位置,把诚信建设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行业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行业诚信典范,使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诸如“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诚信建设年”、“万人诚信宣言”、“保险业‘315’诚信维权宣传”等大型活动,突出保险信用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良好氛围。

  六、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制度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在现有监管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宣传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产品价格弹性机制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在现有监管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媒体曝光、群众评议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保险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保险行业诚信放在社会群体监督之中,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公开举报途径,欢迎社会各界对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推进保险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保险业信用记录规章制度,明确信用记录主体,保证信用信息客观真实、更新及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鼓励保险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保险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和扩大公司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的披露内容、范围和频度。积极应对互联网保险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挑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监控机制。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保险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推动保险信用服务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发挥保险监管机构和民间资本多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推进并规范保险信用评级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保险信用评级,规范发展保险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保险信用评级的整体公信力。鼓励我国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推动保险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保险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范围,加大保险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保险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保险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建立保险监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保险监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保险监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保险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的发展环境。

  七、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快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保险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履行责任记录、依法行政记录、投诉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记录、劳保记录、信用等级、履约记录、理赔记录、诉讼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纳税记录,保险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投保记录、理赔记录、违法违规记录、诉讼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消费者信用档案制度。

  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保险政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全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保险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险企业负责建立保险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引进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源,丰富和拓展保险信用信用的采集来源。针对保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整理、加工、使用、共享等,制定行业性的管理办法,规范保险信用信息行为。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并整合行业内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

  (二)加强保险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针对保险行业建立征信系统。征信机构开展保险方面的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保险企业、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相关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鼓励征信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关保险的征信服务。征信机构要根据保险市场需求对外提供相关征信服务,并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保险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关于保险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三)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加快实现与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推进与非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全国性、全领域信用信息网络的形成。

  对保险信用信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八、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各类保险企业和社会组织要统一思想,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成立《规划》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要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工作,加强本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和基础制度建设,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要定期对本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保监会将定期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机构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单位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二)推动宣传示范

  加强示范引导,广泛开展优秀服务标兵、优质服务窗口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的主题活动,树立讲诚信、重服务的行业风尚。强化诚信自律,继续引导保险企业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保险行业内上下、左右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融入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布局,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联合应用,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增强智力支持

  加强对保险信用理论、保险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保险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探索发布年度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综合反映保险业信用发展状况。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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