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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创新 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访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徐子福

来源:《中国征信》2016年第7期。

嘉宾:徐子福,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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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已经两周年,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浙江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大胆进取,成绩突出。近日,本刊专访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徐子福先生,请他和读者分享实践经验,交流体会和思考。

         王晓蕾(以下简称王):徐副行长您好!感谢接受《中国征信》的访谈。《纲要》已颁布两年,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之一,从多个方面积极推进信用建设,请为我们介绍这两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徐子福(以下简称徐):好的。《纲要》颁布以后,人民银行主要围绕《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先后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同时,在原先10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两项标准,从信用信息征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确保各项信用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加快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效率。具体包括公共征信系统、民营征信系统、政务信息系统三个方面。公共征信系统目前主要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是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自建成以来,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营征信系统,即民营征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近两年来,我国民营征信机构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30余家民营征信机构成立并开展业务,通过市场竞争向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与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补充。政务信息系统,即政府部门组建的汇集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履职信息的系统,它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实施联合奖惩的有效载体,同时也为征信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逐步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首先是信息流转机制,初步搭建起信息分类管理框架,根据信息属性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共享与交易规则。其次是联合奖惩机制,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再者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通过现场非现场多种手段,规范信用活动,最大程度地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推动实施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全国63个试验区为抓手,以点带面,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此外,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争创示范,近两年联合发改委共批复43个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是全面开展信用教育和文化建设,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影响力。每年利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契机,通过金融机构、各式媒体、政府部门等平台向广大公众传播征信及信用相关知识。2015年,人民银行、发改委、教育部、共青团委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着力构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王:信用建设是一项跨部门的系统工程,部际联席会议在顶层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具体到地方跨部门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徐:的确,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目标。2013年7月,“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的组织架构。在具体工作开展中,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公共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浙江”网站建设,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分类公开、共享和应用,推进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等。杭州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征信机构培育、对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进行监管、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此外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其他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自身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通过合作达到联防共建的目的。

        王:杭州作为首批信用示范创建城市,信用建设工作有许多亮点,成为标杆的“杭州模式”有哪些经验?

        徐:近年来,杭州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去年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杭州现场会上获得国家发改委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就经验而言,我认为最重要的应该是合作共享,既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也包括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合作。政府方面,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载体,归集了各部门的履职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推动了政务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向第三方机构开放的政策,大力培育本地征信机构,并在本地城市服务、市民生活、互联网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进行信用产品的创新及推广,形成征信、评信、用信的良性循环。

        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体系建设者的角色更为重要,请具体谈谈浙江省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市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工作。

        徐:我认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实现途径。前面也提到过,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核心,各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的多元化市场格局。浙江省在推动市场发展方面一直秉承培育和监管并重的理念。

对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做好建设和服务。一方面,积极推动辖内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小微机构接入,扩大数据库覆盖面。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数据库对外服务水平,2015年全省月均查询量近360万次,不仅成为金融机构等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也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开展形势分析等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撑,促进了浙江省地方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对于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鉴于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主要是做好培育和指导。截止今年5月末,全省共有6家企业征信机构完成备案,1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此外,信用评级市场经过多年的培育初具规模,年均业务量近7000笔,占全国的1/5左右。

与此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通过现场检查、信用报告异常查询监测、信息主体异议和投诉处理等现场非现场、事中事后手段,规范征信执业行为。2014年以来,全省共查处违规行为126起,处罚716万元,对方某等4名非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主犯,由当地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我们加大对市场化征信机构的指导力度,尤其是对大数据背景下征信机构的独立性、信息获得性、信息共享、产品有效性、业务合规性等问题予以重点研究和持续关注,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至于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工程,也是开展支农支小、落实普惠金融的内在需要。浙江省一直以来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中小企业和农户”为原则,以试验区为抓手,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小企业方面,探索搭建了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工作,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农村方面,推动成立由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省、市、县三级领导小组,开发上线了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创建活动,并促进创建成果应用,在全省推广“整村批发,集中授信”和精准扶贫等创新业务。截止2015年底,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1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8005亿元,分别较2010年提高了63%和120%,农户授信覆盖面超过40%。杭州建德、台州和丽水成功创建总行级试验区,台州还于2015年获批国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全国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王:从西方信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您怎样看待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徐: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观点认为市场是万能的,仿佛不管遇到什么问题,只要政府退出,把问题交给市场,就会迎刃而解。实际上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理论与社会实践证明,市场并不万能,政府的作用不能替代或忽略。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管理主体,应在借鉴各国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整体规划、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实施对市场的统一监管、开展信用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作为行为主体,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带头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实施联合奖惩,通过发挥表率作用促进全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必须同时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共同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才能有效推进。当然,政府也要明确自身定位,把握好度,做好服务,不可过分介入,更不能越俎代庖。

        王:在当前互联网、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似乎有一种泛征信的倾向,什么都往征信这个筐里装,比如,违建、交通违法等都被叫做征信信息,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徐:关于什么是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该采集哪些信息,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部分观点认为,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进而全面刻画出信息主体的特征,因此征信机构应当尽可能多地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也有观点认为,征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是用来评估信息主体信用水平的,因此应当采集与信息主体信用相关的信息。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尚无相关制度对何为“信用信息”或“信用相关”做出定义。事实上,我认为也很难做出定义。法律上我们只能从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划定界限,该界限范围的信息是绝对不能触碰的。

比如,个人信用卡逾期信息和酒驾信息,哪个是与信用更相关的信息呢?直观的感觉是信用卡逾期信息应该更是相关的,但是酒驾呢,直观上可能无法做出简单判断,需借助模型等技术手段去验证,不同的模型计算出来的结果还可能不一样。要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才能得出是否相关的结论。

        王:您刚才谈了对“信用信息”基本概念的看法,那么,您是如何看待“泛征信”现象呢?

        徐:针对现在社会上的所谓“泛征信”现象,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是可以改进的。

首先是征信机构方面。从全面征信的角度,征信机构要采集信息主体尽可能全面的信息,以使模型更有效是没错。但是这里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这些信息对信用水平的影响程度有多大。任何模型得出的结果都仅是估计值,与真实值之间存在一定误差。模型不同,以及所用信息不同,将直接影响误差的大小。作为一个重品质、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征信机构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信息采集理念,尽量掌握影响信息主体信用水平的核心数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数据源,而不是盲目采集;二是要真实地向社会尤其是使用者说明自身产品情况,比如因现实原因导致采集不到核心数据或因部分数据缺失影响到结果准确性的,应提醒使用者谨慎使用,或者给出结果的误差区间。

其次是社会认知方面。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也都较高。各地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都在大力推进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包括和征信机构合作的方式。但是,在这过程中,存在认识偏差的问题。征信机构采集各类信息,目的是为了丰富数据源,以更好地反映出信息主体的信用水平。还是以酒驾信息为例,采集酒驾信息,并不代表酒驾会对信息主体的贷款等经济活动产生多大影响,因为酒驾很可能在众多影响信用水平的因素里是一个小因子。部分媒体在宣传上过分夸大了这类信息的影响力,造成了社会上认为“征信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筐”、“以后要过上战战兢兢的日子”“用征信来帮助执法”等错误观念。因此,监管部门和征信机构应加强对征信知识和理念的宣传,纠正目前社会上对征信的认知偏差,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发挥征信真正的作用。

        王:毋庸置疑,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割裂、信息公开机制匮乏等诸多困难,您认为我国信用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徐:首先,非常认同您的观点。的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步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市场供需矛盾尚未解决。除了商业银行信贷以外,其他形式的信用活动,如互联网金融、商业贸易、个人消费等,在市场中也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对征信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供给还不够充分。二是市场外部环境有待完善。影响供给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依然存在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的问题,并且未形成有效的分类管理和开放机制。而市场上的数据分散在各行各业,且数据拥有者提供的意愿不强。三是信息主体风险日益突出。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安全面临挑战,违规采集和使用信息主体信息、非法买卖信息主体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相关立法尚未建立,监管依据和手段不足,容易给市场留下风险积聚的空间。四是社会信用意识有待提高。监管层面,跨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因而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征信机构层面,为了竞争和生存,往往重市场份额、轻产品质量,重自身盈利、轻市场声誉。信息主体层面,守信意识不强,失信成本过低,会反过来加剧失信行为的发生,进而陷入恶性循环。

        王:那么,下一步您认为重点应推动什么工作呢?

        徐: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应予以重点推进。一是加快出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尤其是对个人,应当明确个人隐私的范围,并针对信息的采集、加工、保存、使用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个人知情权、同意权、救济权等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建立有层次、规范化的信息流通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配置效率。将政务信息公开落到实处,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确保依法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建立数据交易中心,以市场化的方式开展数据交易,为征信机构开发更多有针对性的征信产品,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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