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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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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26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张茅指出,8月23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企业应当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时性信息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和政府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真正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将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修改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张茅还介绍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等。

  张茅指出,为贯彻落实《条例》,工商总局同步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 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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