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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扩大化,或变身“道德档案”?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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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正在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每当社会上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有人呼吁将违反相关规定者列入社会征信系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影响。

而在此之前,上海已经有多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到了征信条例。从今年元旦起实施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除了可能被罚款外,公安机关还将依法主动在7个工作日内于上海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开该处罚结果,并将按照法定程序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就在上个月,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为了整治全市出租车营运秩序,该机构已联合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欲将非法客运当事人的信息纳入到上海的征信信息平台中。

为什么政府有关部门对征信信息平台乐此不疲?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政府认为只要将个人征信信息纳入征信信息平台,那么就会遏制个人的违法行为。据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征信制度非常发达,个人的很多经济行为都受制于征信,也正是如此,很多人在国内谈及征信的作用时都喜欢说类似一句话,“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帮助你从衣食住行上都获得更便捷的服务,而失信者则会寸步难行。”

所谓征信,顾名思义就是信用的征集,而专业的解释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那么,何为信用?在我看来,主要指的是金融信用,即一个人或机构能够先获得金钱或商品,日后再行付款的限度。在金融活动中,信用产生的一种方式是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延迟付款。在延迟期限前还清欠款,就是正面的信用记录,所以时常欠款又还清的人,会比不曾借钱动用信用的人有更好记录,信用额度也更容易扩大。

当政府在规定要将燃放烟花爆竹、个人开专车和不回家看望父母亲等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时候,问题就产生了,这些行为和个人经济行为中的信用真的存在关系吗?我认为并没有。假设一例,有个企业的经营情况非常良好,但有一个习惯,每年春节开工都要燃放烟花爆竹以示利是,而今年却因为此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纳入征信信息平台。试问,这个企业的交易对手会因为企业的这个行为而降低其信用吗?至于将个人“违法”开专车纳入公共信息平台,则更是荒谬。因为政府认为该行为属于扰乱出租车运营秩序,但在很多人看来则是一个值得褒奖信用记录加分的行为:勇于拥抱互联网的变化,给他人提供便利的同时还增加了个人和家庭收入。

上述情况其实关涉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信用到底是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当我们说市场中产品和服务应该由谁来决定时,估计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认为,价格应该是由市场来定。那为什么个人信用却要由政府来决定呢?当然,很多人也许会说,政府的公共征信信息平台只是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不直接评价个人信用,至于如何给个人授信,其决定权还是取决于各个企业。这种说法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却很有问题。原因就在于,目前中国的征信业刚刚起步,主要的征信记录还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假如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在其管辖范围内将私货塞入公共信息平台,那么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将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变成了行政处罚的集合地。

一定还有人会追问,难道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个人信用?是的,违法行为和个人信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有些行为可能与信用有关,而有些并不是。原因在于政府的很多规定与市场的逻辑并不一致,比如个人开专车和燃放烟花;或者规定与信用无关,比如常回家看看。当然,也有些违法行为看似和个人信用无关,比如说违反交通法规,但违反交规会酿成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则和保险费用紧密相关,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会将违反交规作为评判个人信用的重要指标。

很多征信业的从业者发现,政府部门对征信平台的“偏爱”,很大程度源于相关政府部门对“征信”的概念理解有误,觉得征信就是为了解决全社会广泛意义上的诚信问题而设的,也就是常说的“信用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当然也不排除另一个因素,那就是相关政府部门利用征信“胁迫”公众遵守其不合理的规定。

有位征信业从业者曾给笔者描绘了这样一幅征信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对话场景,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官员是如何把金融业意义中的“信用”和日常生活中的“信用”混为一谈,让我们脑补一下这个场景吧。征信机构说:“金融是资源的跨期配置,依赖于各种合同能否如期履约,因此信用是现代金融机构运营的基础。”官员:“何止如此!我觉得信用不仅是金融系统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比如不回家看望老人,也是信用不好。我们应该在征信中加进去!你们觉得可行吗?”征信机构:“在技术上是可以……”官员:“那就这样干吧,这就是我们今年的创新亮点。”

当征信系统实际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控制社会的手段时,这就和征信、信用的本义相去甚远。大概在2012年的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就因为提议给每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而备受争议,之所以反对“道德档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于道德评判的标准非常模糊,一旦设立道德档案,那就意味着原本属于社会领域内的道德会成为政府强制力的手段。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如果不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那么我们当年反对的“道德档案”就是今天的“征信系统”,只不过是换了个马甲而已。

值得庆幸的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还专门设立了“异议和投诉”一章,当“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政府部门在决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三思而行,十八大说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征信业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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