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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模式、指标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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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征信》2015年第10期。

作者:张韶华,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张晓东,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普惠金融开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相关国际机构开始积极推行普惠金融理念。理论研究表明,普惠金融有助于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和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上正积极建立普惠金融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各国针对普惠金融发展做出明确承诺。

普惠金融主要模式

普惠金融联盟(AFI)认为,普惠金融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国有银行改革、银行代理、手机银行、多元化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数据收集与评估体系。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IZ)评估了10个国家35种促进普惠金融的政策方案,认为最为有效的六类方案是:代理银行、移动支付、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样化、国有银行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身份证(financial identity)。以下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四种普惠金融模式:

银行代理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在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不经济的地方,通过政策确保银行与零售机构合作,将零售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代理渠道是非常成功的。巴西各大城市的零售商店、邮局、彩票销售点成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补充,其做法为很多国家提供了经验,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秘鲁等拉美国家纷纷效仿。墨西哥代理银行数量从2009年的9429家上升到2011年的20000多家。银行代理模式在节约成本方面十分明显,秘鲁银行监管当局研究表明,40家银行代理机构的成本约相当于1家银行分支机构的成本(Mas and Siedek,2008)。在亚洲,银行代理商模式在印度得到了广泛运用(Brij Raj,2012)。

微型金融

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贷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及时、足量、价廉的信贷对改善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福利非常重要(Jayasheela et al,2008)。穷人所从事的主要是自我就业性的经济活动、主要依赖体力的不稳定的外出劳务活动,加上穷人的管理能力较低、技术水平落后,单个穷人的信贷需求通常是小额的。尤努斯创建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贫穷的人发行不需要担保的面额较小的贷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秘鲁、玻利维亚、乌干达,监管机构通过牌照方面的法律已经将非营利性创新机构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领域“过度商业化”,高利率及借款人过度负债问题引起了公众对很多国家贫穷消费者的担忧(CGAP,2005)。

技术创新与移动金融

技术创新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的重要渠道。黑尔姆斯和伊瓦特里等人(Helms and Ivatury et al,2008)指出,应重点关注小型银行和微型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这些机构单笔交易规模更小,客户也更为偏僻和分散,导致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也就更高,因此这些机构需要有良好的后台技术支持和内部控制。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移动电话普及率不断提高,为向穷人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提供了新的渠道。以菲律宾为例,2004年率先成功开发了移动支付服务,移动支付交易成本约为银行分支机构交易成本的五分之一。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大陆地区,移动支付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该地区16%的成年人在过去12个月里使用移动电话支付账单或汇款收款,肯尼亚68%的成年人使用过电子钱包(World Bank,2012)。

制度创新

普惠金融的客户群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种类与普通金融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应当研究差异性制度供给。德米居奇—匡特等人(Demirgü Kunt et al,2008)认为,政策制定应当旨在纠正市场失灵,消除获取金融服务的非市场性障碍。很多国家针对中低收入者等金融排斥主体采取了特殊的监管制度。南非对不具备正式身份或户籍证明的贫穷潜在客户实施了豁免法案,允许不经验证就直接开户,但对交易进行严格限制。印度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利用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和其他民事社会组织作为提供金融和银行服务的中介。这些组织遂成为商业银行的营业代理人或商业伙伴(C Paramasivan and V Ganeshkumar,2013)。印度中央银行放松了对小额贷款利率的监管,对年度存款额度低于50000卢布的账户开立放松了“了解你的客户”这类规则要求,使普惠金融成为金融机构的业务机遇而不再是负担(Brij Raj,2012)。

普惠金融国际指标体系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金融发展指标反映了传统的金融政策目标,侧重于金融深度而非金融广度。普惠金融应成为独立的政策目标,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可获得性,消费者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二是服务质量,金融服务或产品满足于消费者生活需求的相关性;三是服务范围,金融服务或产品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服务效果。普惠金融指标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通过对个人、家庭、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调查获取数据),二是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或者金融监管者报告获取数据)。事实上,以上两方面的数据应该相互补充。为充分了解、评估各国普惠金融水平和衡量政府相关政策的效果,一些国际机构正积极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

二十国集团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的普惠金融指标: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成年人(在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或每千名成年人拥有存款账户的数量);在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成年人(近一年内在正规金融机构有过至少1笔贷款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中借款人的数量或每千名成年人的贷款余额);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比例;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在正规机构有贷款余额或授信额度的企业(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有贷款余额的中小企业数/贷款笔数或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总贷款余额);服务网点(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

世界银行的全球普惠金融指数核心指标: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在正规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开立账户的目的(个人或企业);交易频率(存款或取款);服务获取途径(自动取款机、分支机构等);储蓄:最近12个月内在正规金融机构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在非正规存款组织或家庭之外的人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以其他方式存款(如存放在自己家里)的成年人比例];借款:最近12个月内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从非正规渠道(如家人和朋友)借款的成年人比例;、因购买房屋或公寓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支付(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接收工资或政府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手机支付或者收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给异地家人汇款或者接收汇款的成年人比例);保险(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成年人比例;从事农林渔业,为庄稼、牲畜购买保险的成年人比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可获得性调查指标:可获得性方面(每千平方公里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千平方公里的自动取款机数量;每百万名成年人拥有的自动取款机数量);使用方面(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借款的人数;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

普惠金融联盟的普惠金融核心指标:可获得性方面(全国或者行政区范围内,每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比例;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使用方面(至少拥有1个存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至少拥有1个贷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

芬马克信托(FinMark Trust)的FinScope指标:使用金融产品、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正规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其他正规机构(非银行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非正规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未享受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

普惠金融的《玛雅宣言》与相关承诺

2011年9月,普惠金融联盟全体成员在墨西哥通过了《玛雅宣言》(Maya Declaration)。《玛雅宣言》是第一个可以量化的、旨在解决25亿无银行服务人口普惠金融问题的全球性宣言。普惠金融联盟要求各成员依据该宣言针对普惠金融的实质性进程、目标做出明确承诺:一是创造、推动和形成不断加强新技术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分类差别”(proportional)监管框架,推动普惠、诚信、稳定一体化协调发展;三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扶持作为普惠金融的关键支柱;四是通过收集、使用数据,形成相关政策并跟踪结果,确保相关政策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的51个会员机构明确做出普惠金融承诺。

从47国所做出的承诺内容看,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教育(金融扫盲)、评估衡量指标体系、移动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银行代理、小额信贷和储蓄、小额保险、中小企业融资、电子货币框架、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及其他。以上相关承诺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教育(金融扫盲)方面的最多,共有42个国家涉及;其次是评估衡量指标体系方面,共有27个国家涉及;第三是移动金融服务方面,共有23个国家涉及;第四是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方面,共有22个国家涉及;第五是小额信贷与储蓄、小额保险或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共有16个国家涉及;第六是银行代理,共有14个国家涉及。此外,有8个国家涉及电子货币框架,7个国家涉及支付体系,3个国家涉及征信体系。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较晚,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尤其是“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推动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征信体系、支付体系建设都是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发展迅速,移动金融也非常有优势。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4年9月,人民银行依据普惠金融联盟《玛雅宣言》,针对开展普惠金融宣传与合作、制定普惠金融国家战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明确做出了国际承诺,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相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已初步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正抓紧研究制订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的普惠金融实践不断创新,正快速向纵深发展。下一步,我国应充分利用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在我国举行的契机,提前布局,和土耳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交接,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成果和经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话语权,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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